社會服務設施也就是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是由公共、服務和設施三個詞語或者是公共服務與設施兩個詞語構成的合成詞,是這些詞語含義的整合。 公共服務,是21世紀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強城鄉公共設施建設,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為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務以合作為基礎,強調政府的服務性,強調公民的權利。下面分別為公共服務和設施做簡要介紹。
狹義的公共服務不包括國家所從事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等一些職能活動,即凡屬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監管行為,以及影響宏觀經濟和社會整體的操作性行為,都不屬於狹義公共服務,因為,這些政府行為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種具體的直接需求得到滿足。公民作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產、生活、發展和娛樂的需求。這些需求可以稱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於宏觀經濟穩定、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則是公民活動的間接需求,不是滿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務滿足公民生活、生存與發展的某種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監護人,即他們的子女所需要的,他們可以從受教育中得到某種滿足,並有助於他們的人生髮展。如果教育過程中使用了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那麼就屬於教育公共服務。但是,諸如執法、監督、稅收、登記註冊以及處罰等政府行為,雖然也同公民發生關係,也是公民從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這些類別的公共活動卻並不是在滿足公民的某種直接需求,公民也不會從中感到享受,只是公民活動的間接公共需求的滿足,所以類似政府行為都不是公共服務。
設施通常可分為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共設施是指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各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按照具體的專案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設施有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其中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基礎設施”不僅包括公路、鐵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等公共設施,即俗稱的基礎建設(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即“社會性基礎設施”(social infrastructure)。
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它們是國民經濟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佈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較長時間和鉅額投資。對新建、擴建專案,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專案和基地建設,更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以便專案建成後儘快發揮效益。
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配套設施,使得基礎設施得到更好服務、發揮更大作用、實現保值和增殖功能的設施。
社會服務設施也就是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是由公共、服務和設施三個詞語或者是公共服務與設施兩個詞語構成的合成詞,是這些詞語含義的整合。 公共服務,是21世紀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強城鄉公共設施建設,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為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務以合作為基礎,強調政府的服務性,強調公民的權利。下面分別為公共服務和設施做簡要介紹。
狹義的公共服務不包括國家所從事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等一些職能活動,即凡屬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監管行為,以及影響宏觀經濟和社會整體的操作性行為,都不屬於狹義公共服務,因為,這些政府行為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種具體的直接需求得到滿足。公民作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產、生活、發展和娛樂的需求。這些需求可以稱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於宏觀經濟穩定、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則是公民活動的間接需求,不是滿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務滿足公民生活、生存與發展的某種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監護人,即他們的子女所需要的,他們可以從受教育中得到某種滿足,並有助於他們的人生髮展。如果教育過程中使用了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那麼就屬於教育公共服務。但是,諸如執法、監督、稅收、登記註冊以及處罰等政府行為,雖然也同公民發生關係,也是公民從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這些類別的公共活動卻並不是在滿足公民的某種直接需求,公民也不會從中感到享受,只是公民活動的間接公共需求的滿足,所以類似政府行為都不是公共服務。
設施通常可分為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共設施是指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各種公共性、服務性設施,按照具體的專案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群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設施有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其中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基礎設施”不僅包括公路、鐵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等公共設施,即俗稱的基礎建設(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即“社會性基礎設施”(social infrastructure)。
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它們是國民經濟各項事業發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佈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較長時間和鉅額投資。對新建、擴建專案,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專案和基地建設,更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以便專案建成後儘快發揮效益。
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配套設施,使得基礎設施得到更好服務、發揮更大作用、實現保值和增殖功能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