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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毓秀法談

    這10餘人的證人證言還是有可能認定開設賭場罪的,關鍵還要立案之後的偵查過程能否找到相應的客觀證據,如果沒有客觀證據能夠證明證人證言,最終對被告人定罪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理論上只要證人證言滿足兩個條件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即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實際可能的處理方式

    賭博最重要的就是現場,客觀證據十分重要。一般題主所述的這10餘個證人如果和舉報人,或者證人和證人之間沒有特殊的關係(例如親友),其證人證言是可以初步立案的。 其次針對證人證言,要求在偵查階段查證屬實,這就要求證人證言在實際上必須要有相應的客觀證據(物證、書證、照片影片)等佐證,當然這是偵查機關的職責。如果偵查機關在其後的偵查過程中查詢到了相應的客觀證據能夠佐證證人證言,而且該證人證言在審判階段,經過了控辯雙方質證環節,雙方對於證人證言都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就能對被告人定罪了。如否,則對被告人定罪的可能性幾乎就會為零

  • 2 # 郭廣吉律師

    這是一個大問題,是一個刑事訴訟證據如何認定的問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要求是: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的,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對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據型別沒有要求。

    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有的罪名靠證人證言能夠認定,有的僅靠證人證言就不能認定。

    比如:賭博罪,根據《刑法》的規定,賭博罪是指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一個人經常參加賭博靠證人證言就可以證明。

    但開設賭場罪就不行。

    根據《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構成開設賭場罪,需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持續性的、經常性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場內部還有嚴密的組織和分工。

    如果行為人沒有為賭場提供場所、提供賭具,沒有分配賭場的利潤,賭場的收入而是另有其人,這樣怎麼能夠說明行為人的行為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呢?

    而用於賭場的場所、賭具就不是僅靠證人證言就能夠證明的,賭場需要照片、現場勘查、權屬證書等來證明,賭具需要實物證明。

    僅有證人證言很難認定開設賭場罪,因此,多人指證某人參與賭博,那他有可能涉嫌賭博罪,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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