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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狗腿說工傷

    企業要求轉崗,一般都會和員工協商處理,不論是正式或者正式員工都可以不同意轉崗,除非是你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的時候就有明確需要進行輪崗。

    企業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對員工進行調崗?

    企業要求員工轉崗,一般都會和員工協商處理,無正當理由的話,員工可以不接受調崗。下面幾種情形企業調崗員工是不得不接受的:

    1、試用期內,員工因無法勝任工作,進行調崗。

    企業要求員工轉崗,一般都會和員工協商處理,這種情況發生在試用期比較多,主要是因為試用期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導致的調整崗位,如果還不能適應崗位,企業會及時的和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病,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勞動,企業可以進行調崗。

    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病,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調崗,並不需要協商一致。

    《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做了明確的規定,“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在企業執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才能夠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

    關於調崗中有一條我們是必須要注意的,就是關於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崗位,經常有很多員工碰到這樣一個現象,就是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文員”,“助理”,“操作工”,這個都是屬於約定不明確,雖然約定了工作的只能方向,但是沒有確定具體部門和崗位,所以是過於籠統的。

    遇到這樣的情況並不是意味著公司可以將勞動者在不同部門或者不同崗位進行調整,同樣是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勞動者有權拒絕。

  • 2 # 朱雀人力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轉崗,關於勞動者轉崗問題勞動法是是這樣規定的。

    1、用人單位中途對勞動者調崗屬於變更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首先要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才可以,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法律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進行調整崗,且調整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保持不變,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這樣調崗是有效。作為勞動者也應當配合遵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協商,迫使勞動者轉崗,勞動者可以以被迫方式選擇離職,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者在從事工作中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要提供不能勝任工作的相關證據。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

    其實勞動者轉崗也是有好處的。

    能夠轉崗其實對個人是個難得的好機會。很多人每天重複一樣的工作已經很厭倦,早已對工作沒有太多的興趣。另外單一的從事一項工作根本不能提高個人能力,也沒有提升機會,能夠多方面的學習對以後晉升都是起到決定性作用。在企業比較受老闆喜歡的一定是那些各崗位都很精通,做事很麻利的。所以還是要以正確心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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