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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麥地詩人1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集中在四個方面:

    1、制訂預防工作規劃。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釋出決定和命令,統一領導全國性行政工作。地方各級政府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同級人大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因此,從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性質看,政府規劃預防工作最具權威性。有統一規劃,才可以減少工作的隨意性,盲目性。

    2、組織、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工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培養人的百年大計,也是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等各個方面,各自為政不行,必須協調一致,才能富有實效,事半功倍。政府的協調既有權威性,也有實用性。

    3、對法律實施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對法律實施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是為了保證法律得到有效執行,工作規劃得到貫徹落實。

    4、總結、推廣預防工作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實踐中,各地、各部門創造出許多先進經驗,湧現出大批先進典型。對先進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對先進典型給予宣傳表彰,可以推動、引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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