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不能抵扣,應轉出由有關費用損失負擔。會計上應分兩步處理:1、調賬,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並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稽核。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按有關部門的批覆意見處理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管理費用(淨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二、說明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3、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損失,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不用轉出。上述分錄為:(1)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2)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營業外支出(淨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擴充套件資料:1、本科目核算單位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2、盤盈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材料”、“管材”、“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3、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財產物資,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轉銷時,對盤虧、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及過失人賠償,即借記“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後的淨損失轉銷: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因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淨損失,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4、材料、管材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短缺和損耗,屬於合理的損耗,應計入材料、管材的採購成本;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自“器材採購”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經批准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透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後,再分別處理:屬於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報經批准後,將扣除殘料價值、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定額內短缺和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5、本科目應設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6、本科目月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溢餘;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損失。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不能抵扣,應轉出由有關費用損失負擔。會計上應分兩步處理:1、調賬,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並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稽核。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按有關部門的批覆意見處理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管理費用(淨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二、說明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3、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損失,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不用轉出。上述分錄為:(1)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2)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營業外支出(淨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擴充套件資料:1、本科目核算單位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2、盤盈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材料”、“管材”、“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3、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財產物資,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轉銷時,對盤虧、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及過失人賠償,即借記“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後的淨損失轉銷: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因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淨損失,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4、材料、管材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短缺和損耗,屬於合理的損耗,應計入材料、管材的採購成本;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自“器材採購”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經批准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透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後,再分別處理:屬於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報經批准後,將扣除殘料價值、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定額內短缺和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5、本科目應設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6、本科目月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溢餘;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