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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flus25114

      為加強應收利息的核算管理,準確、真實地反映財務狀況,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應收利息的核算執行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二條 應收利息的核算範圍包括:貸款和金融機構往來應收利息。按借款人(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三條 應收利息分別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應收利息進行核算。  第四條 除已核銷呆賬貸款的應收利息按“賬銷案存”規定在登記簿進行登記外,所有應收利息(包括複利)都應按規定納入表內、外應收利息核算。對小額質押貸款、助學貸款、消費貸款等按規定執行利隨本清付息方式的,不計提應收利息,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應收利息的利率按實際執行利率(含按規定的罰息利率和浮動利率)計算。其中,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算。  第六條 各項貸款應收利息按季(月)核算,於季(月)末的20日結息;同業往來應收利息於3月、6月、9月、12月20日結息。  第七條 貸款應收利息由發放貸款的營業機構於結息日按實際執行利率逐戶計算借款人計息期內的全部借款利息。  第八條 人行往來、上級行往來由人行、上級行主動計息、劃付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內(含90天)的貸款利息直接計入貸款利息收入,並從借款人存款賬戶中扣收。其存款餘額不足支付的部分轉入表內應收利息科目該借款人賬戶,待實際收回利息時,再衝減應收利息科目該借款人賬戶。  第十條 除已破產清算的貸款外,所有呆滯、呆賬貸款的應收利息納入表外核算,待實際收回利息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破產清算但尚未核銷的貸款,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計算應收利息。  第十一條 表內、外應收利息的複利,納入表外應收利息核算,待實際收回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繼續發生的應收利息,不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其應收利息納入表外應收利息科目該借款人賬戶,實際收回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存放、拆放同業款項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能收回的或者存放同業、拆放同業款項逾期超過規定90天的,停止計算表內應收利息,其繼續發生的應收利息統一納入表外應收利息科目專門賬戶核算,待實際收回時納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對已經計入損益但超過90天仍未收回的應收利息(貸款應收利息和存放、拆放同業應收利息),衝減當期利息收入,同時轉入表外應收利息科目核算。如當期利息收入不足衝減,以當期利息收入衝減至零為限。  第十五條 實際收回應收利息時,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對同一客戶形成的應收利息債權,既有表內應收利息,又有表外應收利息的,實際收回應收利息時,按先收取表內應收利息,後收取表外應收利息處理。  對同一筆貸款(拆借)形成的應收利息,按照應收利息債權形成的時間順序確定收回應收利息的先後順序,即先形成的應收利息先收回,後形成的應收利息後收回。  實際收回利息大於應收利息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對按規定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免息的貸款,在停息、免息期間內按不計息不收息的原則進行核算;在減息期間內按減息後的實際利率進行核算;在緩息期間內按計息不收息的原則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對貼息貸款的貼息應嚴格按“誰貼誰補”的原則進行管理,實際收到貼息資金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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