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專案
不可以。2017年釋出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關於綜合評分法明確規定: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企業資質作為資格條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不可以再作為評審因素來進行加分。
二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專案
競爭性磋商是政府採購中除招標外唯一使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方式,並且競爭性磋商適用於工程、貨物和服務各類專案。
通讀《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全文,並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不得將資格條件(資質)作為評審因素。
從時間順序上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前身——2004年釋出的18號令,同2014年釋出的《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一樣,都沒有明文規定資格條件不可作為評審因素。
但是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提到“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大多數資質等級,尤其是工程類資質(施工、設計、勘察、監理)的申請標準中,都對企業的淨資產、註冊資金以及專業人員人數等規模條件有著明確的要求。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專案,要求其具備相應的強制性資質,即使法律的強制要求也是對採購專案質量負責,但在供應商已經具備承擔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前提下,還將與規模條件千絲萬縷的資質等級另外作為評審因素,顯然與政府採購的政策導向相悖。
我們可以理解87號令中規定不得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是在以往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示該要求的情況下,在專案操作中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對政策的把握不清,未達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初衷,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隨著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在87號令中首次將該要求做為顯性要求出現。
所以,考慮到政府採購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不應將資質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三 招標投標專案
招標投標法中要求資質等級不可設定過低——“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也不應設定過高——“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所以招標投標中資格條件中的資質等級應該是與專案要求相適應的特定等級。但更高的資質等級意味著企業具有更強大的財務實力、更龐大的人員團隊、更豐富的工程經驗,直接反應了企業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對合同履約起到了更好的保障。
由於非政府投資的招標投標專案中,並沒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約束,在《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資質條件不可作為評審因素。
所以,在包括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在內的各類招標投標中,除地方或企業制度中有相應禁止要求外,可以將資質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一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專案
不可以。2017年釋出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關於綜合評分法明確規定: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企業資質作為資格條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不可以再作為評審因素來進行加分。
二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專案
競爭性磋商是政府採購中除招標外唯一使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方式,並且競爭性磋商適用於工程、貨物和服務各類專案。
通讀《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全文,並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不得將資格條件(資質)作為評審因素。
從時間順序上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前身——2004年釋出的18號令,同2014年釋出的《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一樣,都沒有明文規定資格條件不可作為評審因素。
但是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提到“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大多數資質等級,尤其是工程類資質(施工、設計、勘察、監理)的申請標準中,都對企業的淨資產、註冊資金以及專業人員人數等規模條件有著明確的要求。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專案,要求其具備相應的強制性資質,即使法律的強制要求也是對採購專案質量負責,但在供應商已經具備承擔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前提下,還將與規模條件千絲萬縷的資質等級另外作為評審因素,顯然與政府採購的政策導向相悖。
我們可以理解87號令中規定不得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是在以往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示該要求的情況下,在專案操作中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對政策的把握不清,未達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初衷,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隨著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在87號令中首次將該要求做為顯性要求出現。
所以,考慮到政府採購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不應將資質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三 招標投標專案
招標投標法中要求資質等級不可設定過低——“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也不應設定過高——“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所以招標投標中資格條件中的資質等級應該是與專案要求相適應的特定等級。但更高的資質等級意味著企業具有更強大的財務實力、更龐大的人員團隊、更豐富的工程經驗,直接反應了企業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對合同履約起到了更好的保障。
由於非政府投資的招標投標專案中,並沒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約束,在《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資質條件不可作為評審因素。
所以,在包括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在內的各類招標投標中,除地方或企業制度中有相應禁止要求外,可以將資質條件作為評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