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一)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Lay Time)是指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約定的、承租人保證將合同貨物在裝運港全部裝完或在卸貨港全部卸完的時間。裝卸時間的規定,通常有以下幾種。
(1)按連續日計算(Running Days)。
採用這種方法計算時,從裝卸日開始後,即使中間遇到實際不進行裝卸的星期日、節假日或雨雪日也不扣除,一律作為裝卸日計算。這種規定對租船人很不利。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或連續工作日計算(Running Working Days)。
工作日是指節假日以外的日數,也就是說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就是港口可以工作的日數。
(3)按好天氣工作日計算(Weather Working Days)。
好天氣工作日是指除了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中不受天氣影響、可以進行裝貨或卸貨的時間。即風、雨、雪、霧等不能裝卸作業的工作日不計人裝卸時間內。
(4)按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計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這是以累計24小時的好天氣工作時間作為一個好天氣工作日的表示裝卸時間的方法。
(5)按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計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這是除去星期日、節假日和因不良天氣而不能裝卸作業日以外,以真正連續24小時為一日的表示裝卸時間的方法。
(6)按港口習慣速度儘快裝卸(Customary Quick Dispatch,簡稱CQD)。
是指不具體規定裝卸天數或裝卸率,而完全根據港口習慣計算每天應裝卸的數量,儘量地迅速裝卸。
關於裝卸時間的開始和終止的計算方法,也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業務中,規定船長向承租人(發貨人或收貨人)發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作為起算裝卸期限的依據。按照一般慣例,如上午12點前收到通知,從下午1點起算;如下午上班後收到,則從次日上午8點開始起算。止算時間按照慣例都以貨物裝完或卸完的時問作為裝卸時間的止算時間。
(二)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是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確定一般應按照港口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係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的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裝卸率規定過高,負責裝卸的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裝卸任務,需要向船方支付延誤船期的費用;反之,若訂得過低,則會延長船舶在港時間,增大運費開支。因此,應從港口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確定合理、可行的裝卸率。
(三)滯期費與速遣費
採用程租船運輸時,滯期費與速遣費是買賣合同和租船合同中均要涉及的重要問題,也是滯期速遣條款的主要內容之一。根據該項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能完成裝卸任務,延誤了船期,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Demurrage),它相當於船舶因滯期而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反之,如租船人按約定時間提前完成裝卸任務,船方要按其在裝卸港所節省的停泊時間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獎金即“速遣費”(Dispatch),速遣費一般相當於滯期費的一半。
條款內容
(一)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Lay Time)是指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約定的、承租人保證將合同貨物在裝運港全部裝完或在卸貨港全部卸完的時間。裝卸時間的規定,通常有以下幾種。
(1)按連續日計算(Running Days)。
採用這種方法計算時,從裝卸日開始後,即使中間遇到實際不進行裝卸的星期日、節假日或雨雪日也不扣除,一律作為裝卸日計算。這種規定對租船人很不利。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或連續工作日計算(Running Working Days)。
工作日是指節假日以外的日數,也就是說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就是港口可以工作的日數。
(3)按好天氣工作日計算(Weather Working Days)。
好天氣工作日是指除了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工作日中不受天氣影響、可以進行裝貨或卸貨的時間。即風、雨、雪、霧等不能裝卸作業的工作日不計人裝卸時間內。
(4)按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計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這是以累計24小時的好天氣工作時間作為一個好天氣工作日的表示裝卸時間的方法。
(5)按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計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這是除去星期日、節假日和因不良天氣而不能裝卸作業日以外,以真正連續24小時為一日的表示裝卸時間的方法。
(6)按港口習慣速度儘快裝卸(Customary Quick Dispatch,簡稱CQD)。
是指不具體規定裝卸天數或裝卸率,而完全根據港口習慣計算每天應裝卸的數量,儘量地迅速裝卸。
關於裝卸時間的開始和終止的計算方法,也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業務中,規定船長向承租人(發貨人或收貨人)發出“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作為起算裝卸期限的依據。按照一般慣例,如上午12點前收到通知,從下午1點起算;如下午上班後收到,則從次日上午8點開始起算。止算時間按照慣例都以貨物裝完或卸完的時問作為裝卸時間的止算時間。
(二)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是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確定一般應按照港口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裝卸率的高低,關係到完成裝卸任務的時間和運費水平,裝卸率規定的過高或過低都不合適。裝卸率規定過高,負責裝卸的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裝卸任務,需要向船方支付延誤船期的費用;反之,若訂得過低,則會延長船舶在港時間,增大運費開支。因此,應從港口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確定合理、可行的裝卸率。
(三)滯期費與速遣費
採用程租船運輸時,滯期費與速遣費是買賣合同和租船合同中均要涉及的重要問題,也是滯期速遣條款的主要內容之一。根據該項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能完成裝卸任務,延誤了船期,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Demurrage),它相當於船舶因滯期而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反之,如租船人按約定時間提前完成裝卸任務,船方要按其在裝卸港所節省的停泊時間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獎金即“速遣費”(Dispatch),速遣費一般相當於滯期費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