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講法講理
-
2 # 樂哥點評
醫院按正常工作流程記錄病情及治療過程及出院後的注意事項、此次事故直接造成的必要的後期治療,這是醫院的職責。
最多可以寫上一些,建議補充某些營養、建議休假、建議不要從事哪些勞動(不利於後期康復的體力等勞動),這些有可能在賠償上做為訴求。
至於現在有些人想的什麼後遺症啊什麼的,該寫的醫院會註上,不該寫的就不要強求了。
事故誰都不願發生,看情況吧,合理訴求,以德報德,以直報怨。
-
3 # 淮北日月升
可以這麼說,對於交通事故處理糾紛,病歷是非常關鍵的證據。病歷上的內容,當事人應當在就診期間和醫生溝通好。事先做好準備。有些內容,當時不處理好事後再填可能比較麻煩,也就是說,出院的時候和醫生溝通一下,注意一下需要的一些內容是否在裡面。能新增的儘量新增上比較好,否則,病歷沒有的內容,要透過其他方面證明會很麻煩。
下邊舉幾個例子。
a、某年月日,囑患者外購某某藥品某某瓶,每日三次每次兩片,口服(用於患者外購的藥品處理)。
b、某年月日,建議加強營養。營養期建議兩個月(憑此可主張營養費每天20-30元)。
c、某年月日,要求陪護兩人(憑此可主張兩人護理費)。
d、某年月日,輔助治療需購買輪椅、柺杖(憑此可主張輪椅、柺杖費用)。
e、某年月日,檢查患者有缺鈣跡象,囑其自購鈣片服用(憑此可主張自購的鈣片)。
f、某年月日,出院後建議休息30日(憑此可另外主張誤工費30天)。
g、等等。
例如,庭審中,原告出示醫療費單據。
被告:原告的醫療費中,有800元是自購營養藥品,依法不應該被告承擔。
原告:購買的是某某藥品,是根據病情需要,管床醫生要求購買服用的。相關醫囑在住院病歷第某頁第某行有記載。
被告:。。。
法官:醫生要求購買的藥品,屬於治療需要,並非原告擅自購買,應當賠償。
-
4 # 佛倫C客兒
傷者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應向醫院索取下列材料,這些都應當是原件:
1.住院病歷
2.住院期間檢查所拍的片子
3.出院記錄和診斷證明(上面必須有醫院公章)
4.住院期間所支付的醫療費發票
5.用藥明細清單
其中,傷者在出院時,一定要注意出院記錄的書寫。出院記錄是記錄傷者從入院到出院期間受傷部位及具體治療情況。出院記錄的書寫對評殘至關重要,小小的細節都有可能導致傷者無法評上傷殘,例如:傷者的姓名,年齡,工作情況有無寫錯;明明是無法活動,診斷上寫"活動可"或者寫"活動度良好";明明沒有治好,卻寫"治癒"等等。這些都是要注意的,如果有什麼不放心,歡迎私信我,我可以給些建議。
回覆列表
因為遭受交通事故或人身傷害而受傷住院,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應當考慮下列情況,並要求醫院出具相應的材料:
1、 關於誤工費:要求醫生寫明需要全休多久,而不是注意休息;
2、 關於護理費:要求醫院出具住院期間需要幾人護理及護理的天數;
3、 關於營養費:要問清楚出院後是否需要加強營養補充,如果需要,就要寫明需要加強營養補充及營養的種類;
4、 關於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後續治療及治療的時間、費用;如果需要就要求醫生寫清楚;
5、關於輔助器具的費用:是否需要輔助器具及輔助器具的種類、價格;如果需要就要求醫生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