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將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納入省級開發區管理序列的請示》(松政文〔2018〕5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納入省級開發區管理序列,享受省級開發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優惠政策,其正式名稱延用國臺辦和農業部批准設立時的“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
二、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總區域面積為56萬畝,具體範圍為:東至203國道,南至松原灌區南界,西至前郭縣界,北至查干湖保護區。
三、要嚴格執行土地政策。實驗區應以生態農業產業發展為主,確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手續的,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建設,並依法定程式報批用地,對實驗區內的建設用地,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堅持合理、節約、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嚴格履行土地供應程式,不得以犧牲土地資源為代價吸引投資,堅決防止閒置和浪費土地。
四、要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實驗區規劃過程中,要符合自然保護和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管理要求,並儘快開展實驗區總體規劃編制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五、要強化實驗區金融服務。要推動實驗區與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互動建設,加快綠色金融發展,支援各類金融業態做好對實驗區內企業的金融服務。
六、要加強對實驗區的領導。具體機構編制事宜,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松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將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納入省級開發區管理序列的請示》(松政文〔2018〕5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納入省級開發區管理序列,享受省級開發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優惠政策,其正式名稱延用國臺辦和農業部批准設立時的“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
二、海峽兩岸(吉林)生態農業合作先行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總區域面積為56萬畝,具體範圍為:東至203國道,南至松原灌區南界,西至前郭縣界,北至查干湖保護區。
三、要嚴格執行土地政策。實驗區應以生態農業產業發展為主,確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手續的,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建設,並依法定程式報批用地,對實驗區內的建設用地,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堅持合理、節約、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嚴格履行土地供應程式,不得以犧牲土地資源為代價吸引投資,堅決防止閒置和浪費土地。
四、要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實驗區規劃過程中,要符合自然保護和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管理要求,並儘快開展實驗區總體規劃編制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五、要強化實驗區金融服務。要推動實驗區與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互動建設,加快綠色金融發展,支援各類金融業態做好對實驗區內企業的金融服務。
六、要加強對實驗區的領導。具體機構編制事宜,按照有關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