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 取決於三個因素:
不同因素的結果,會導致是否可以反悔。
從中國最新《民法典》的規定上,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中:
繼承開始後,繼承法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這句話的意思,是指放棄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是自願的。如果題主滿足這兩個條件,基本可以認定:當初的放棄行為有效。
這裡有三種情況:
1.當初的反悔,是否自願行為?
當初題主在書面放棄繼承權的時候,是否完全處於自願的行為。
如果受到脅迫、誘導等做出的放棄,那麼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主張放棄無效。
另外提示一點:如果當時做的是放棄繼承權公證,“反悔”這種行為受到支援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2.是否已經繼承完畢。
如果繼承權手續已經辦理完成、由其他繼承人完成了財產的繼承過戶手續,那麼,可以認為繼承、放棄繼承等行為已經履行完畢。
正常情況下,既然能繼承完畢,說明整個過程是合法的。履行完畢,就無法再行反悔。
3.反悔的理由。
如果沒有辦理完繼承手續,題主也提不出當初有任何被誘導、脅迫的證據,只是從自身角度確實反悔了,那麼,就要靠法院判決是否支援。當然,這裡給不出絕對的答案。
另外題主提到:過了3年。這應該是出自《民法典》(或者2017年頒佈的《民法總則》)的規定:
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注意,這裡規定的三年時限,是指自得知自己權利被損害之時起計。如果題主因為放棄繼承權、導致自身受到利益損害,那麼,什麼時間得知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不一定是放棄之日作為起點。
這種情況下, 取決於三個因素:
當初放棄是否完全自願行為是否已經繼承完畢反悔的理由不同因素的結果,會導致是否可以反悔。
從中國最新《民法典》的規定上,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中:
繼承開始後,繼承法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這句話的意思,是指放棄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是自願的。如果題主滿足這兩個條件,基本可以認定:當初的放棄行為有效。
放棄之後是否可以反悔?這裡有三種情況:
1.當初的反悔,是否自願行為?
當初題主在書面放棄繼承權的時候,是否完全處於自願的行為。
如果受到脅迫、誘導等做出的放棄,那麼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主張放棄無效。
另外提示一點:如果當時做的是放棄繼承權公證,“反悔”這種行為受到支援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2.是否已經繼承完畢。
如果繼承權手續已經辦理完成、由其他繼承人完成了財產的繼承過戶手續,那麼,可以認為繼承、放棄繼承等行為已經履行完畢。
正常情況下,既然能繼承完畢,說明整個過程是合法的。履行完畢,就無法再行反悔。
3.反悔的理由。
如果沒有辦理完繼承手續,題主也提不出當初有任何被誘導、脅迫的證據,只是從自身角度確實反悔了,那麼,就要靠法院判決是否支援。當然,這裡給不出絕對的答案。
另外題主提到:過了3年。這應該是出自《民法典》(或者2017年頒佈的《民法總則》)的規定:
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注意,這裡規定的三年時限,是指自得知自己權利被損害之時起計。如果題主因為放棄繼承權、導致自身受到利益損害,那麼,什麼時間得知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不一定是放棄之日作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