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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種情況下, 取決於三個因素:

    當初放棄是否完全自願行為是否已經繼承完畢反悔的理由

    不同因素的結果,會導致是否可以反悔。

    從中國最新《民法典》的規定上,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中:

    繼承開始後,繼承法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這句話的意思,是指放棄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是自願的。如果題主滿足這兩個條件,基本可以認定:當初的放棄行為有效。

    放棄之後是否可以反悔?

    這裡有三種情況:

    1.當初的反悔,是否自願行為?

    當初題主在書面放棄繼承權的時候,是否完全處於自願的行為。

    如果受到脅迫、誘導等做出的放棄,那麼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主張放棄無效。

    另外提示一點:如果當時做的是放棄繼承權公證,“反悔”這種行為受到支援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2.是否已經繼承完畢。

    如果繼承權手續已經辦理完成、由其他繼承人完成了財產的繼承過戶手續,那麼,可以認為繼承、放棄繼承等行為已經履行完畢。

    正常情況下,既然能繼承完畢,說明整個過程是合法的。履行完畢,就無法再行反悔。

    3.反悔的理由。

    如果沒有辦理完繼承手續,題主也提不出當初有任何被誘導、脅迫的證據,只是從自身角度確實反悔了,那麼,就要靠法院判決是否支援。當然,這裡給不出絕對的答案。

    另外題主提到:過了3年。這應該是出自《民法典》(或者2017年頒佈的《民法總則》)的規定:

    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注意,這裡規定的三年時限,是指自得知自己權利被損害之時起計。如果題主因為放棄繼承權、導致自身受到利益損害,那麼,什麼時間得知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不一定是放棄之日作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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