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保險老曹

    顯然,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及相關婦女權益保障法的。

    不過,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考慮,對已婚女性提出入職後兩年內不能懷孕生育的要求,也是情有可原的:許多公司招聘一個職場新人,前三個月到半年,都是要進行職業培訓後才能正式上崗的,若員工正式上崗不到一年就進入懷孕生育期,就無法正常工作,公司又得招聘新人培訓後接替該員工的工作,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公司的人力成本,還會影響工作的效率等。對實力雄厚的公司,這塊成本是可以承受的,但對眾多小企業來說,若這樣的員工多了,是不可能承受的。現實中,許多中小企業招聘新員工時,雖然不直接提出這樣的要求,但這卻是企業老闆包括一些國企管理人員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因此,若兩個女性來應聘,一個已婚並且生了孩子,一個已婚但沒有生育,哪怕前者的學歷、年齡等條件不如後者,但前者被錄用的機率卻大大高於後者。

    面對這種情況,許多人可能會將企業老闆推上道德的審判臺:這是對女性的歧視!是削奪了女性自由生育的權利!

    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說,這種行為是應該譴責的,但是,要徹底杜絕這種行為,只靠企業老闆的道德覺醒是不夠的,還應該採取一些措施,將企業老闆個人承擔的這塊成本在全社會合理分攤,如:從稅收上給這樣的企業一定的優惠;在社保中給懷孕哺乳期婦女及嬰幼兒以生活補貼,以減輕企業的負擔。

    只有企業與社會合理分攤婦女生育期給企業帶來的負擔,才有望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 2 #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無理、無效的要求

    公司的要求,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即使簽訂在勞動合同內,也屬於無效條款。勞動者在入職時即應知道該條款即使簽訂,也因為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個公司要做大做強,固然要考慮經濟利益,但絕不能忽視其作為經濟主體的社會義務。公司的每個員工都為公司貢獻過,公司與其變著法的去限制員工,不如痛痛快快的繳社保,讓員工休完產假好好工作!

    畢竟,現在社保稅務統一管理,搞些小手段什麼的,長久不了的!

  • 3 # 職場路人

    關於入職面試和勞動法,我也知道一點,在這裡我有話說!

    一般來說,公司的HR不會腦殘到這個程度,這簡直是喪心病狂!

    2年內不要孩子不是由他決定的,而是由你老公決定的!

    至於說無條件離開,還要額外扣工資。這就更是扯淡了,敢這麼做的企業等著被碰瓷吧,一碰一個準!

    先不說懷孕要求你無條件離開這件事,先談員工離職扣發兩個月工資的事,如果真的有這條件,我願意僱傭一幫人去教他做人,告訴他勞動法是有用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遭受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整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週期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於無故拖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外規定時間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外,還需要額外發放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至於說女員工孕期的法律保護,這內容就更多了,總之一句話,你只要不犯錯,他敢刻意找事開除你或者逼你走,拿著證據一告一個準!

    總之,一個法盲的HR會給公司帶來災難,說是入職1年(這個也不符合規定)不希望員工要孩子這個都能理解,敢說兩年純粹扯淡!如果工作不錯,可以選擇入職,第二年可以備孕生孩子!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出門不用帶錢不用帶手機,刷個臉就能付款,商家就能收款,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