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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5日,48歲的張琳(化名)在經過廣州白雲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廠房時,被一條天降大狗砸中,導致高位截癱。而那條大狗自行離開了現場。事後,張琳兒子張旭(化名)去事發地所在廠房,也尋找不到狗主人。無奈之下,張琳將整棟樓的房東及租戶告上法庭。11月26日,張旭告訴北青報記者,目前還在走法律程式,等給到賠償之後,就帶母親回家做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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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心想事成169115126

    哪有女子從天降呀,你想的挺美的,出這個題有問題,女子還能從天上降下來,還會把狗砸癱了,出點有用的題,別處的沒用的題

  • 2 # 宗恆3

    沒問題!舉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原告只要證明是在這棟樓下玻砸傷,是被這棟樓上落物(狗)所傷就可以了。眾被告負有舉證證明不是自家狗砸傷和是誰家狗砸傷,如果證明不了,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所有證據證明是流浪狗,則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沒過錯,不減輕玻告賠償責任!

  • 3 # 寧夏鄭祥

    起訴沒問題,整棟樓的戶主都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責,或者某人有責,如果不能證明,賠償費用分攤,類似案例其實已經不少了。

  • 4 # 京山政法君

    謝謝邀請!個人認為走法律程式維權問題不大。建議:考慮走法律程式花費時間比較長,且調查傷人的大狗的來歷是關鍵。首先還是應該請律師儘快調查大狗的來歷,當時現場應該有目擊證人,查詢廠區是否有監控攝像,調取攝像影片能更快鎖定大狗基本資訊,調查清楚之後,然後律師會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民事侵權訴訟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 5 # 行粥

    一、事情經過

    2018年4月張女士正常在路上行走,突然被天降大狗砸中,直接昏迷。醫院的初步診斷是全身活動障礙,頸椎多處骨折,頸部以下運動感覺消失,頸髓損傷伴截癱。簡單理解就是高位截癱。目前張女士醫藥費和治療費已經花費30多萬,7月份才能開口說話,每2周需要更換尿管,每隔2小時需要按摩疏通。張女士普通家庭,兒子已經從廣告公司辭職照顧她,張女士自己是門廠工人,她丈夫是泥瓦匠,這個家庭遇到這樣的事情已經搖搖欲墜。

    二、法律規定-適用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

    目前沒有證據表明這是刑事犯罪,那隻能從民事角度考慮。民事侵權這裡涉及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張女士這方無法找到狗主人的情況下,只能起訴這棟樓全體業主。如果這些業主能夠證明這狗跟自己沒關係,那就不用賠償,如果不能證明的話,這麼多業主要平攤責任,張女士目前已經花費30多萬,以後的後續費用估計遠遠不止30萬。

    三、我的看法

    這個時候其他業主不要覺得自己冤,路過的張女士跟冤枉。其實按照常理推斷,這小區不算大其他小區的狗跑到這個平臺上面在跳下來的可能性也不高,在這個平臺上還找到了狗籠有養狗的痕跡,鄰里就算不認識也都面熟,誰家養狗誰家不養,其實很清楚。或許出於熟人不好意思戳穿,或許怕說了給自己惹麻煩。但是如果都不說的話, 這個責任就要你們整棟樓來揹負了。

    ps:養狗在家裡可以不繫狗繩,在外面真的要系狗繩,最近發生的這麼多起事件,如果系狗繩完全可以避免。

  • 6 # 發現一隻胖哥

    這是今年的法考題目啊!就單純的高空墜物來說,掉個狗和掉個人和掉個菸灰缸都是沒區別的。難就難誰是賠償人這一塊上,法考題目好像是A把狗交給B照看而C去B家做客的時候看到狗要掉下去而沒提醒這種情況。

    但我覺得在這種高空墜物的情況下起訴整棟樓不妥,畢竟狗是有主人的。一般起訴整個樓的情況是無法查明的情況,只要能查明,就直接起訴狗主人就行了。而且狗主人還是要陪的,如果是像今年法考那樣,照顧人應該也要陪。至於那個去做客的人要不要陪,這一點稍有爭議。

    解決賠償責任人的之後還有賠償份額的問題,這個基本上就是加害人負了。其他的相關人很有可能負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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