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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稅務處理:可遞延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 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採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該事項,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第一,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租金收入,可遞延確認收入  第二,可遞延確認收入的條件包括兩條:(一)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遞延確認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案例 某企業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簽訂合同,從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萬元,如何確定收入,並計算企業所得稅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應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滿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該公司該項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遞延確認的條件。因此,該租金收入可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2010年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該項租賃收入可確認50萬元,另外50萬元作為“遞延收入”,待以後年度確認 可見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應按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只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可以按配比原則作遞延處理。相反,如果企業7月1日沒有取得租金收入。這時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檔案第一條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採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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