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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水空流

    京劇裡有一出名劇叫《玉堂春》其中有一段是三堂會審玉堂春,這裡面的三堂指的就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大明王朝三個最高司法機構。(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中央一級的最高司法裁判衙門。官司打到這個地方也就是打到頭了,但一般來說,三法司除非特別原因,一般來說不理民詞。接受都是官員之間的官司,清承明治。滿清基本上也延續了明朝的司法制度。

    刑部,明朝六部之一,也就相當於現在的司法部,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尚書(正二品)一人、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等政令掌。在各個地方也有相應的衙門的刑名,包括了司務廳、招磨所、司獄司等。也就是說監獄,死刑的最高複核權和判決都是刑部的權力,(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以肅邦犯。”)刑部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獄的主管機構。但在死刑的複合與判決上,明朝還是很謹慎的,死刑判決案件必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稽核簽字,起碼在形式上確保了公正。

    都察院,是明朝的國家監察機構,相當於現在的紀委和檢察院,其與六部平級,都是正部級。所謂六部九卿就包括了他,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明朝以左為尊,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長官,又稱總憲。都察院的最大權力就是監督,彈劾百官(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而且是不承擔彈劾失敗的責任,如某御史彈劾兵部尚書貪汙,但調查以後兵部尚書是清白的。御史不承擔責任。百官對御史的專司的彈劾十分懼怕,中書省(國務院)、都察院,大都督府(軍委)並稱三府。都察院的另外一個責任就是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和糾舉的權力。也參與審案。再就是,明朝地方任職的官員如總督、提督、巡撫、經略、一般都給了御史或副都御史頭銜。便於監督地方官員。

    大理寺,大理寺是明朝的最後i司法複核機關,也就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也是六部九卿之一,在三法司裡大理寺的權力和地位是最低的,設正卿(正三品)一人,左右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左右寺丞(正五品)各一人,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下設左右二寺,各有寺正(正六品一人)寺副(從六品)二人、評事(正七品)四人,在地方設有京畿及十三省布政司刑名。大理寺最高權力就是對刑部終審判決(流刑以下的案件)有複核之權。如果沒有大理寺的複核是無法籤死刑的,這也說明了封建時代對死刑的重視。但所有死刑必須皇帝簽字。

    如果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進行一個橫向的比較話,三個部門的基本平級,具體來說就是刑部實際處理案件、審判案件;大理寺進行復核反駁;都察院全程監督並參與審判。

  • 2 # 品史君

    在明朝,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是最高的司法機構。

    在古代但凡遇到重大案件,都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下面先介紹下三個部門的職責。

    刑部:相當於公安系統加檢察院加法院的綜合體,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管刑獄案件審理和複核,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都察院:相當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兼中央紀檢委副部長,負責監察、彈劾及建議,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

    主要區別:刑部作為中央審判機關,大理寺是法律複核機關。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須由大理寺複核,都察院主管監察百官,參與審理大案,平反冤案。

    總的來說刑部實際處理案件、審判案件;大理寺進行復核反駁;都察院全程監督並參與審判,平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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