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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巔峰之冠

    工人在工地休息時,突發的疾病要看引發疾病的原因是否與其崗位性質有關?這個會涉及到這次事故的醫學上的判定。如果與崗位性質有關的,企業主需要負上一定責任。如果企業提前意識到其崗位存在有意外風險的,應該要為這類員工購買足額的意外保險或重疾保險,這樣可以為企業主自己規避了大部分的風險。

    但如果引發的病因與其崗位無關的,企業主所負的責任相對就較小。建議企業方面做好對員工的安撫工作,儘量避免勞資關係緊張,如果弄到法律解決的,會牽扯到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多項關係,比如社保、應有福利、應有保障等等各個方面,上到法律程式的,一般會對員工在補償方面會較大。

  • 2 # kule2019

    員工突發疾病僱主是有責任的,只是看這個責任由誰來承擔。首先是僱傭關係,按照國家勞動法僱主應該為員工購買相關的社會、醫療保險,即使突發疾病那麼有醫療保險也可以解決基本的醫療問題,如果僱主沒有為員工購買醫療保險,那麼員工在僱傭期間的醫療費用應該由僱主部分承擔。

  • 3 # 楊明秋律師

    是不是在工作時間?

    猝死屬於突發疾病死亡,只有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按工傷辦理。下班後工地宿舍睡覺死亡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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