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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矛與盾

    你好!你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下面,我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不支付加班費就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其中的加班加點工資就是加班費。

    二、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合,依據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支付加班費要受到法律制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2 # 強哥職場課堂

    企業拒絕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員工可以因此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嗎?

    首先可以很明確的告知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都是有法所依的。

    支付加班工資,在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是有明確寫明加班費用的計算方法的,而且按照相關規定,單位制定的調休規則也不能抵扣。例如單位讓你週六週日上班,週一週二休息,也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拒接支付足額費用,就涉嫌剋扣工資,勞動者也是有權益去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如下: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主張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補發被剋扣的加班費。

    這裡可以看出,被剋扣的部分是可以被要求補償的,但是其他的賠償並不涉及,除非是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支付加班費後,主動與你解除合同,才會涉及其他的賠償。

  • 3 # 暖心人社

    答案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相關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條件,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沒有繳納社保的等等。可以說都是些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使用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職工可以立即離職。

    有人說加班費不屬於工資,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我們的工資統計口徑要依據國家統計部門的規定執行。按照1990年國家關於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實際上我們的工資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加班加點工資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加班費而已。

    不足額支付加班費,那麼就屬於不足額支付工資,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的標準支付。

    但是到時候企業肯定矢口否認,沒有足額支付相應加班費的行為。而由於考勤記錄等一些有利性的證據,都是由用人單位儲存。這樣很有可能出現用人單位不道德的造假行為,所以職工也應該想法設法保留一定的證據材料。才能證明沒有足額支付加班費。

    另外,根據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工資的,應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能夠證明這一部分補償,不要忘記了。

  • 4 # 律師線上說

    法律意見

    單位違反下面的規定,您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單位給您經濟補償金。

    1、單位加班不是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

    2、單位加班沒有去工會登記,也沒有和您協商;

    3、單位加班的時間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您每日加班時間都超過了一小時,每月總時數超過了36小時。

    回答是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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