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是指聯接城市、鄉村和工礦基地之間,主要供汽車行駛並具備一定技術標準和設施的道路稱公路。公路和道路的區別:道路是供各種車輛(無軌)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設施。按其使用特點分為城市道路、公路、廠礦道路、林區道路及鄉村道路等。
公路按使用性質可分為:國家公路、省公路、縣公路和鄉公路(簡稱為國、省、鄉道),以及專用公路五個行政等級。一般把國道和省道稱為幹線,縣道和鄉道稱為支線。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幹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連線首都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府的公路,連線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國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專門機構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縣道是指具有全縣(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連線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縣道由縣、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鄉道由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主要供廠礦、林區、農場、油田、旅遊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也可委託當地公路部門修建、養護和管理。
1997年版《辭海》對高速公路的解釋為:“高速公路是指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公路。一般它能適應每小時120公里或更高的速度,要求路線順滑,縱坡度小,路面有4-6車道的寬度,中間設分隔帶,採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高效路面,在必要處設堅韌的路欄;為了保證行車安全,應有必要的標誌、訊號及照明裝置;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在路上行駛,與鐵路和其它公路相交時採用立體交叉,行人跨越則用跨線橋或地道透過。”
1994年12月22日由公安部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高速公路的定義為: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設定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
公路是指聯接城市、鄉村和工礦基地之間,主要供汽車行駛並具備一定技術標準和設施的道路稱公路。公路和道路的區別:道路是供各種車輛(無軌)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設施。按其使用特點分為城市道路、公路、廠礦道路、林區道路及鄉村道路等。
公路按使用性質可分為:國家公路、省公路、縣公路和鄉公路(簡稱為國、省、鄉道),以及專用公路五個行政等級。一般把國道和省道稱為幹線,縣道和鄉道稱為支線。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幹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連線首都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府的公路,連線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國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專門機構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縣道是指具有全縣(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連線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縣道由縣、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鄉道由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主要供廠礦、林區、農場、油田、旅遊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也可委託當地公路部門修建、養護和管理。
1997年版《辭海》對高速公路的解釋為:“高速公路是指供汽車高速行駛的公路。一般它能適應每小時120公里或更高的速度,要求路線順滑,縱坡度小,路面有4-6車道的寬度,中間設分隔帶,採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高效路面,在必要處設堅韌的路欄;為了保證行車安全,應有必要的標誌、訊號及照明裝置;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在路上行駛,與鐵路和其它公路相交時採用立體交叉,行人跨越則用跨線橋或地道透過。”
1994年12月22日由公安部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高速公路的定義為:高速公路是指經國家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設定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專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