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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律師說家事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民法意義上的自然人,沒有法律規定夫妻之間不能互相借款,相反,因為關係親密,遇到難處時,夫妻之間互相拆借一下資金應急,非常常見,所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就成立了借貸關係,按法律規定,需要償還,借你老婆的錢,和借你二大爺借錢一樣,不是因為她是你老婆,你就可以借錢不還。

    第二,夫妻之間借錢的性質:如果夫妻之間本人有財產約定,或者一方借的錢本來就是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個借款,就是實打實的借款,借多少還多少;如果一方借的錢,是另一方所掌握的夫妻共同財產,目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把所借款項的一半,視為真實的借款金額,即判令借款一方償還對方所借款項一半的錢;

    第三,借了錢不還怎麼辦?你們夫妻間的事,最好還是好好商量解決吧,驚動法院傷和氣,法院是解決問題的終極目的地,最好不要去。

    本人在代理案件時,經常遇到夫妻之間互相借錢的情況,而且,都是男的跟女的借。離婚時,法院會在處理財產問題時一起處理。

  • 2 # 每天嗶嗶

    婚內借款是本質上仍然是借貸關係,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且除了法律規定夫妻婚內的取得財產共有之外,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在透過雙方的約定(婚內財產協議),將雙方在婚內各自取得財產仍保留為個人自己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財產分別制。這種情況下,婚內借貸法律關係就有可能成立。

      但要認定婚內借款是否存在,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首先,如何認定借款的真實性?有時,夫妻之間出於一種開玩笑或者遊戲的心理,向對方出具借條,該借條顯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足以認定存在借款的相應事實。因此,法院在審查婚內借款是否存在的時候,不僅僅看一方是否能夠提供形式上具有真實性的一張借條,而且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一方確實向另一方支付了相應的借款。

      按照法律法規關於舉證責任的相應的規定,主張借款事實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另一方出借並支付了相應款項,並說明款項的來源和交付的方式。交付款項如系銀行轉賬的方式,應提供銀行匯款單據;如果是透過現金支付的方式,應提供收入來源說明、銀行ATM取款相應流水賬單或者向親屬親戚借款的相關證據。如果債權人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交付了相關的借款,即使其握有借據,也不足以讓法院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

      其次,即使涉案的款項確實由一方交付給了另一方,那麼是否另一方就有必要償還這筆款項呢?這就涉及到這筆款項的性質了。如果雙方並未特別約定在婚後各自保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那麼婚後財產的性質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將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交付給另一方,這僅僅屬於雙方對家庭共同財產管理的方式,而不可能成為夫妻之間的債務。但是,如果這筆款項是來自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雙方以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後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的,則可以認定存在互相借貸的法律關係。

      第三,當事人需要認識到婚外借款和婚內借款的法律效力和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對婚外借款而言,只要有借條的存在,並能證明確實交付借款的事實,債權人就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償還借款。但是對於婚內借款而言,僅僅有借條和能夠證明借款事實,並不意味著借款方就需要向出借方償還借款,這是由夫妻雙方的特殊法律關係所決定的,這種特殊法律關係,直接影響婚後財產權利的分配和歸屬,除非雙方透過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對這種特殊法律關係進行一定改變。同時,在舉證責任上,婚內借款和婚外借款,有著很大區別。司法實踐中,婚內借款中出借方一般需要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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