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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今日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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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麻辣社群 - 四川第一網路社群
6月27日下午4時許,計程車司機滕某將車停在南崗區東大直街名島海鮮飯店門前與妻子談話,突然一輛摩托車追上來踢打車門,認為滕某別了他的車,對方還動手打人。摩托車駕駛員的妻子多次勸阻他趕緊走,但摩托車駕駛員仍不依不饒,最終心臟病發作倒地。滕某參與施救,但摩托車駕駛員不幸離世。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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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丁大龍律師
這樣的也能批捕,檢察院擱這跟我扯犢子呢吧?!
首先我們來看一看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以下是答主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進行分解,這個是答主按照自己的理解,以一種便於大家理解的方式來進行分析的
一、主觀上是過失
主觀方面是過失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既不追求,也不是明知會導致他人死亡而放任結果的發生。過失致人死亡對死亡的結果是持一種明顯的排斥態度的。這一點的哥暫且符合。
二、客觀方面是實施了足夠危險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足夠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要危險到什麼程度呢,要危險到一般理性人也足以認識到這種行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
這種行為比較典型的有:
1、在高層圖方便,未確定樓下沒人就隨便扔了一個東西下去;
2、颳大風時,陽臺上拜訪的重物沒有收下去;
3、帶大型犬出門不栓繩不帶籠頭;
4、開車時不按照交規駕駛等等。
只有這種程度的行為,我們才能要求行為人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並要求行為人要更加註意,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當行為人實施了這樣的行為又不盡注意義務,最終導致結果發生了,我們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是對行為人不盡注意義務的懲罰。
三、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過失犯罪必須要發生損害後果才有可能構成。因為過失犯罪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從行為本身體現,只能從損害後果中來體現。
不僅有後果,後果與行為之間還必須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行為必須是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直接因素和主要因素。
比如養狗咬到人,導致人死亡。只有認識因狗的撕咬直接導致死亡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是被狗咬了一口,並不嚴重,結果沒有治療,或者做了無效治療,後來發了狂犬病死亡,那這中情況就不能追究養狗人的刑事責任了。
另外有外因介入,足以阻斷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絡的,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比如高空拋物砸了一下,不會直接致死,結果送醫院途中救護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的,也不能追究拋物人刑事責任了。
四、現在分析一下為什麼我認為的哥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的哥不可能意識到摩托男患有心臟病,沒有避免其心臟病發的注意義務。
如果要追究的哥的刑事責任,完整的邏輯鏈條有兩條:
1、摩托男年老體弱,一般人都能看出其身體狀況非常不好——有直接或間接的特徵足以讓一般人都能看出摩托司機有心臟病——的哥沒有仔細看,沒能看出摩托男由心臟病——實施了足夠危險行為誘發心臟病——死亡結果發生。
2、的哥知道男子心臟有病——的哥知道辱罵和拉扯可能導致他發病——發病可能導致他死亡——的哥仍然實施該行為——結果發生。
從影片中我們能看到,摩托男是一個五大三粗中氣十足的壯漢,生龍活虎到不像話,這種情況下,要求的哥認識到或者應當認識到摩托男由心臟病,難道的哥是人肉彩超機?
說好的法不強人所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