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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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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申請資訊公開我們所依據的最主要的法條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其中第13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但是實踐中,當事人為了獲取與徵地拆遷相關的徵地批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檔案而申請資訊公開時,得到的答覆結果卻往往五花八門,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答覆一:超期不予答覆,晾著被徵收人
這是政府最經常採取的策略,不僅能夠拖住當事人的維權期限,如果當事人不懂法,沒有答覆也就因此得過且過了,但是事實並不是這樣,政府這種超期不予答覆的行為已經違法了。《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有三個期限,一是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二是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三是經過機構負責人同意,最長可以從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告知申請人。因此,不論資訊是否能公開,行政機關都是負有答覆義務的。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也應當告知申請人。所以,如果行政機關超過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覆是明顯的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晾著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其不履行答覆職責的行為違法。
答覆二:不屬於資訊公開範圍,拒絕公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資訊。當事人申請公開的“一書四方案”,在上級人民政府作出徵地批覆後即已處於確定的實施階段,行政機關以該資訊屬於過程性資訊、內部材料為由不予公開,對申請人知情權造成了侵犯。被徵收人可以直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答覆三:所申請資訊與本人無利害關係,拒絕公開
這同樣是政府的慣用伎倆,我們在申請資訊公開時經常會提及建設專案的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等證,但是政府往往以當事人和該資訊無利害關係為由拒絕公開。我們需要明白,政府進行資訊公開,是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所以對於非法定的不予公開的情形,都應當予以公開。並且,專案建設需要佔用當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規劃獲得許可之後,將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土地被徵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機關以不存在利害關係為由拒絕公開,明顯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答覆四:答非所問,問什麼不答什麼
同樣的,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當事人所提出的相關資訊公開的要求進行公開,而不能隨意更改、隨意答覆。《條例》第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據此,“答非所問”的情形無疑是違反其法定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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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糊塗5556
首先不知道你申請的資訊公開是針對哪方面的。如果是涉及法律層面的,既然對公開資訊有異議,要及時向單位進行反映,修正資訊,或者反映無果後,對自己正當利益造成了損害,建議直接上訴解決。
回覆列表
申請了資訊公開,但對所公開的資訊有異議該怎麼辦?
如果對所公開的資訊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的發展,資訊對於每一個人的價值越來越大,與每一個人的切實利益密切相關。資訊對於人們來說至關重要,掌握了資訊,就佔據了主動 ,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掌握當前瞬息萬變的經濟形勢,這對於企業或者個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當前的現實中,政府無疑是掌握資訊最多和最權威的主體。而且政府所掌握的資訊關係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更是與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因此,政府對於其所收集的資訊進行適時公開是十分必要的。但對於什麼資訊可以公開,什麼資訊不可以公開要確定範圍,以防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