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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莫爾斯20

    頒發條件

    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可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可授予銀質或金質紀念章。

    邊遠艱苦地區範圍按照總後《關於調整完善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規定執行。衛國戍邊紀念章的頒發物件,應為《紀律條令》施行後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官兵。累計超過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計算方法,可按授予銅質紀念章規定的下限時間為基數。如,《紀律條令》規定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1年、不滿2年的,可授予銅質紀念章,而授予銀質、金質紀念章應分別為滿2年、3年。

    對間斷在上述地區服役的官兵,其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時間可作累計。對在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之間調動工作的,服役時間可按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頒發紀念章規定時間相應的倍數關係進行換算。如,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半年,相當於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工作2年半。鑑於金質紀念章是最高級別,獲得金質紀念章後仍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不再重複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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