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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蘇州崑山震川路。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騎車人發生糾紛,寶馬車上的紋身男仗人多,把人打了一頓不解氣,還從車上拿刀砍人,結果刀掉了地上被人反殺,證實紋身男已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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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北大荒人108769822

    從案例上看,寶馬車司機逆行,與騎車人發臺口角,還動手打人,並拿刀刺對方,一個強者對弱者,結果強者該著,刀掉被對方拿起反刺,強者死了。

    居體處什麼型法斬不提,首先肯定司機行兇在前,弱者是否故意殺人,還也說不清,在氣頭上,只要是個男人都會像騎車人一樣反擊。

    從法律上看,只要不是故意殺人,只能判弱者監外執行,如為民除害的話,應獎勵或表揚。

  • 2 # 全金屬外殼07

    謝謝邀請,看了影片,我覺得電動車主在當時面對對方動刀沒退縮的那種情況下,而且還是一對二,對方拿刀揮舞,遭人反制,完全屬於自衛行為,試問,有多少人能像電動車主那樣面對窮兇極惡之徒而奮起反抗,寶馬車主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違法在先,雙方紅眼混亂尺度如何把握,完全是自衛行為!

  • 3 # 漫漫長路任君行

    不管無論如何都是防衛過當。

    第一法大於情

    第二如果寶馬男是你的家人呢?

    這是兩個家庭的之間事情,寶馬男的孩子也十多歲了。

    至於賠償,這個由於當事人是正當防衛,而且滋事著持刀行兇,這個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麼多刀,導致失血過多而死,這就是兩個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而不是不處理。

    可以從事勞教,和心理疏導一段時間

  • 4 # 大言而已

    一個來自非律師隊伍的無奈辯護

            崑山砍人案几近三天,網上仍沒有以律師名義為白衣哥所作的辯護(寶馬紋身有之,足慰在天之靈了)。很痛心也很憤怒!所以總覺得應該說點什麼,很不專業,不喜請噴!

            第一,關於法條。刑法二十條規定五大嚴重侵害案因防衛造成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護過當,仍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適用兩種行兇和殺人。所以,認定正當防衛。

            第二、關於起因。車輛事故發展清晰,不討論。可能產生的疑點在於爭吵、推桑、打鬥。爭吵過程無錄音,但從白衣哥配合女士推車,可認定有辯解無挑釁。推桑過程兩人推白衣哥一人,另外還有一人跟進,白衣哥一直在後退,可認定有退讓無挑釁。打鬥過程中白衣哥身處包圍左躲右閃,有招架無還手,可認定無挑釁。綜上,起因可認定無挑釁防衛。

            第三,關於刀法。影片可以看出劉某出刀確是砸、拍、掃、劃,砸的受力點在於某後背,刀身全部在於某視野之外,拍掃劃於某雖能看到,但路燈昏暗也無法準確判定刀口方向,既便看到也不能認定劉某不會反轉刀刄方向。有人、有刀、有動作。於某可認為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正當防衛基礎要件成立。

             第四,關於終止。劉某甩落刀具後跑走,影片顯示的準確表述應為"劉某搶刀未果跑向寶馬車,途中有兩次回身",並不是一直跑開,所以不認定犯罪終止。於某有一次掉、撿刀,但此時準確表述應為"於某看到劉某拉後車門,遂跑過去撿起刀"。於某撿起刀後劉某仍在拉後車門未跑開,於某可認為劉某想再次拿武器傷害自己,侵害未終止。於某又砍兩刀,劉某一直跑開,於某緩追兩步停止。綜上,7刀均在不能認定劉某侵害終止的條件下進行,防衛時機成立。

             第五,關於主觀。有人認為判定是否是正當防衛應看於某表述有無殺死劉某的主觀故意。我認為不妥,那樣會產生兩個惡果,一是同一個動機不同的表述會產生截然不同的處罰,有違法律公平,也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的執法要求;二是容易鼓勵人們研究鑽營法律空子,有違有法必依的立法理念。

             綜上所述,本案中於某行為可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不擔負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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