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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39238667966

    不知道算不算得上奇葩,但絕對是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經典案例。某起訴狀原告(四成年姐弟)控訴被告(繼母)跟他們爸是非法同居,要求奪回並依法繼承被告獨佔的兩套遺產房產,還有支付所有訴訟費。這種事法院見多了,下了起訴書後例行公事電話聯絡被告,那天被告恰巧出門沒帶手機,被一年輕女孩接聽,法官問是被告什麼人,答是被告女兒。法官懵逼,這原告只說被告與他們爸非法同居,沒說還有子女啊。法官問年輕女孩與原告關係,得知是同父異母的兄姐。後來被告向法院出示結婚證(合法,且是原告他們媽去世後幾年才娶的),子女出生證(兩女孩,都已20左右),法院質疑原告,才知原告為了多分遺產瞎幾把扯,於是又要求按繼承權分遺產。(注:兩套房產均為去世者與被告兩人共有,所以正常繼承的話原告只能得兩套房的一半的七分之四。)這時被告拿出一份贈與書,裡面明確被告母女三人現住的房子歸兩個小女兒所有。這下搞笑了,原告們一臉懵,原本還有兩套一半的七分之四,現在只剩下一套一半的七分之四。他們決定驗證他們爸簽名的真偽,律師告知他們這筆費用需要他們自己出,5萬。原告們哪會辨別不清他們爸的字跡,去世者是個讀書人,那極有個性的簽名別人很難模仿。姐弟四人商量後決定還是不驗了,但重頭戲來了。原告四人拿出一份05年他們爸的遺囑(事發時12年),上面明確寫兩套房產一套歸原告四人,一套歸被告母女三人,有效期十年,即到15年便作廢,遺囑由原告中的大姐保管,並叮囑不論立囑人生前死後都要負責照顧好同父異母的兩個小妹。這時法官全懂了,到底孰是孰非一清二楚,法官再三警告原告對於案情必定要實話實說,不能再有隱瞞。被告律師也提點被告,那遺囑並無公證,並沒有大的法律意義。被告表示丈夫去世已是傷心事,未料想不足滿月便收到一派胡言的起訴書,從來就不想爭什麼,只想儘快了了此事。後來判決下來,按遺囑原告得一套房的一半(另一半本歸被告所有,不屬於遺產),且原告敗訴,需承擔訴訟費用。被告母女得另一套房,官司總算告一段落。但事情還沒完。原告們並不想要房,只要錢,於是被告需支付原告等額的錢,法院要求一個月為期。這一個月裡,原告四處張貼某某(被告姓名)欠債還錢等紙張,多次用口香糖塞被告住處及公司的門鎖,半夜三更電話騷擾兩個小妹……故事結束。據說原告起訴前,在他們爸死後幾天,常常去被告住處(四原告均成年且嫁娶生子,不與被告母女同住)找東西,美名其曰要找父親的照片以留個念想然後在被告臥室翻來覆去,還私底下問兩個小妹父親有沒有留下什麼字條遺囑,兩小妹剛喪父一臉懵哪懂那麼多,只回答沒有,且父親在世時兄弟姐妹幾人雖談不上親密,但常年友好相處,所以母女三人對於搜家這事完全沒有戒心。大概原告們覺得父親既然沒有留下其他囑咐,那便可以偷天換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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