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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聽見她說VIP

    支付給兼職人員或自由職業者的報酬,應按“職工薪酬”,按照兼職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為負債,並根據兼職人員或自由職業者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分情況處理,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時,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確認為負債

    (1)受益物件為產品或勞務時,由生產產品或勞務負擔職工薪酬,計入相關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2)對於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承擔的,計入相關成本

    借:在建工程/研發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

    【注】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先在“研發支出”科目進行歸集,在達到預定用途後,再轉入“無形資產”。

    (3)對於其他職工薪酬,屬於管理部門類人員的,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4)對於其他職工薪酬,屬於銷售類人員的,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工資時,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應繳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注】支付給兼職人員或自由職業者的報酬,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代繳個人所得稅

    借:應繳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可能有的同學認為,兼職人員或自由職業者算不上企業的正式職工,為什麼要按“職工薪酬”進行核算?這就需要對“職工”有個清晰的界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其應用指南都對“職工”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透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一)職工的定義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中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應當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於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於本準則所稱的職工。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透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於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從以上定義不難理解,會計核算當中的職工包括兼職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其從企業取得的報酬應按職工薪酬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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