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靈犀商學院
-
2 # 一縷陽光
企業維持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員工不同意續訂的,企業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該文已經在2001年10月6號失效,而目前依然有效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87號)中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執行,或者屬於第十三條第(三)、(四)項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
-
3 # 勞動法你我他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續簽。但是既然終止,要看是誰不想續簽的。
1、如果是員工不願意續簽,是自己放棄就業機會,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單位不願意續簽,或者是單位降低待遇和員工續簽而員工不願意續簽,這種情況,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
-
4 # 一號法律資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本地區勞動者平均工資3倍的,且按照本地區勞動者平均工資3倍予以補償的,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需要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徑自終止勞動合同的,則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