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為
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中國民法通說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中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假設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為構成重大過失。
四、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歸納】損害的基本型別
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損害劃分為不同的型別:
(1)物質性損害與精神性損害,這是最基本的型別。物質性損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財產利益的減損,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精神性損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導致的非物質性損害。物質性損害所引起的損害賠償具有直接填補性、可計算性等特徵,而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金或者撫慰金)具有間接性(透過金錢達到撫慰功能)、不可客觀計算性等特徵。在侵權責任法中,只有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人才能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
(2)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這是損害的另外一種重要型別劃分。財產損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質性利益,如毀損他人財物。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應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質性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的喪失)。在特殊情況下,被損害財產若是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種人身權益所導致的各種損失,其損害後果既包括物質性損害也包括精神性損害。物質性損害賠償包括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康復費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殘疾的,還需要支付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如重大工礦災難、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五、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責任大小的問題。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所以說,作為一名中國的合法公民,我們也要懂得一些法律上面的東西,當有人侵害我們的權利的時候,我們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當我們自己也懂這些法律上面的東西的時候,我們也可做到不侵犯到別人的正當的利益,這樣才是好的。
二、行為
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中國民法通說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中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假設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為構成重大過失。
四、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歸納】損害的基本型別
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損害劃分為不同的型別:
(1)物質性損害與精神性損害,這是最基本的型別。物質性損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財產利益的減損,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精神性損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導致的非物質性損害。物質性損害所引起的損害賠償具有直接填補性、可計算性等特徵,而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金或者撫慰金)具有間接性(透過金錢達到撫慰功能)、不可客觀計算性等特徵。在侵權責任法中,只有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人才能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
(2)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這是損害的另外一種重要型別劃分。財產損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質性利益,如毀損他人財物。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應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質性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的喪失)。在特殊情況下,被損害財產若是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種人身權益所導致的各種損失,其損害後果既包括物質性損害也包括精神性損害。物質性損害賠償包括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康復費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殘疾的,還需要支付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如重大工礦災難、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五、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責任大小的問題。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所以說,作為一名中國的合法公民,我們也要懂得一些法律上面的東西,當有人侵害我們的權利的時候,我們可以利用法律來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當我們自己也懂這些法律上面的東西的時候,我們也可做到不侵犯到別人的正當的利益,這樣才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