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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好大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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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著名法醫
題主的題目是法醫鑑定是根據什麼條件下得出的結論,是憑藉實際傷情做鑑定還是加害人的口供?
這裡題主提到的只是傷情鑑定 ,我從原先做法醫傷情鑑定中出的實際案例來舉例說明吧。原先在新的傷情鑑定沒有出臺之前,按照舊的傷情鑑定標準其中有一條就是外傷性鼓膜穿孔就是輕傷。其實這個是見得最多的“造作傷”了。比如A和B兩個人打架,A被B打了一個耳光,然後報警了,派出所給A出具診斷證明,讓A去醫院看病順便把診斷證明填了好去法醫那裡做鑑定,A找了朋友C一起去,c說這好辦我認識個醫生D,反正你被B打了耳光,咱們治治他,於是找到醫生D把鼓膜戳破,在診斷證明上寫了一個外傷性鼓膜穿孔,大家不要小看這個穿孔的威力,這個在舊的傷情鑑定標準下是輕傷,這就牽扯到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區別。
所以法醫在實際的傷情鑑定工作中,一是要明察秋毫,就是看看實際的傷情的同時,要仔細鑑別傷情是他人形成還是“造作傷”,這個不但要仔細詢問鑑定人被打的過程,不放過每一個細節,二是加害人的描述當然也是參照的標準,這個跟受害人是一樣的,三是牽扯到專業性交強的問題,比如視力、聽力、神經方面的損害可能要找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會診,力求準確,因為傷情鑑定不但要對受害者負責也要對“加害人”負責。四,牽扯到容貌毀損還有功能方面的鑑定,要看預後,所以有時候要讓受害人治療終結三個月甚至半年才能出具傷情鑑定。
這裡我作為一個現在專職出屍體現場的法醫,我談一下有時候加害人在緊張、情緒激動等原因下,可能記憶缺失或者出現混亂的情況,當然也有為了逃避責任出現說假話的情況。比如有的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說我就捅了死者一刀或者兩刀,而且都不是重要部位,但是實際情況下解剖屍體的時候可能出現數刀甚至十幾刀,且都在重要部位,有時候勘驗屍體也是對案件定性(也就是題主說的實際情況)起決定作用,比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量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所以法醫在做實際傷情鑑定還是屍體鑑定,實際的傷情是實實在在能夠看到的東西,當然是以實際傷情為標準,加害人還有受害人口供只是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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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一樣的法
傷情鑑定,是公安機關獲取傷害程度證據的重要渠道。辦案單位取得傷情鑑定後,依據傷情鑑定描述的受傷程度,對案件進行定性和處理。
法醫部門出具的傷情鑑定,是依據當時人實際受到傷害程度作出,一般包括:輕微傷、輕傷(區分輕傷的級別)、重傷等幾個傷害程度級別。
辦案單位在收到鑑定報告後,應當24小時內向當時人宣讀,並詢問對該傷情鑑定是否有無疑問。如果當時人對鑑定有疑問,可以提出重新鑑定要求。這時,辦案單位暫時不能依據這一鑑定作出立案與否,需要重新鑑定結論出具後,再進行對案件定性。
傷情鑑定達到輕傷後,公安機關應當立為故意傷害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輕傷可以由公安機關或者當時人自行調解。調解後其社會危害性減小,公安機關會給當時人辦理相關取保候審,應到受到判處緩刑處罰。
構成重傷的案件是不允許調解的,民事補償部分可以調解,也就是不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你的在看守所等待法院判決。
對於構成輕微傷的鑑定,一般會受到為治安案件處罰。
這是從傷害案件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涉及其他犯罪的另有法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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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澤成律師在遼寧
司法鑑定分為好多種類,常見的分為傷情鑑定和傷殘鑑定。
傷情鑑定按被鑑定人受傷害時的程度進行。傷殘鑑定按照受傷時的情況,與出院後三到六個月時恢復程度與對今後生活的影響做出鑑定。各種司法鑑定都有各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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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儉以養德25
一是醫療診斷書上的病志,二是各種檢查結論,三是望聞問切的初步結果,四是國家制定的傷情鑑定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法醫鑑定僅僅是初步的應急鑑定,大多數為了支援案件定性使用的,有助於辦案部門根據法醫鑑定結果確定案件性質,從而快速立案,對違法人員採取相應的行政或刑事措施,方便辦案用而已。對司法審判具有指導性,不具有決定性。司法鑑定結論是司法審判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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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醫阿一
依照客觀存在下結論。
法醫臨床驗傷的依據都必須得是客觀可以查驗到的。受害人以及加害人的證言口供都不能作為依據。就連病歷資料都要稽核驗證認為真實可信才會被採用。
通常最依賴影像學檢驗證據和體表可以觀察到的損傷痕跡。所以,自訴疼痛是沒用的。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描述只是用來反應案情,判斷損傷形成是否合理罷了,不會出現在鑑定書中,更不會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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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進夢想家UB
根據受害者的實際傷情而鑑定。
鑑定方法:利用生物學、化學、物理學
得出結論:受害人的性別、年齡。由何所害(藥物、鈍器、利器、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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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法醫鑑定,主要的還是根據受害者在正規醫院所做的檢查結果而定。
根據檢查結果,法醫會依法判定屬於何種程度的傷害,例如:輕微傷、輕傷、重傷等,然後出具證明,這是公安機關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理最重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