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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北京西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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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中的絮
這種量刑是為了給犯罪者和有預謀犯罪者一種心理鎮攝作用,就是說你搶人財物也可以判極刑,更別說你殺人了,當然這要看犯罪的過程,不是一概而論的,犯搶劫又殺人的,處以極刑的機率極高,這就是判搶劫執行極刑的原因,避重就輕,試想,搶人都會判極刑,那麼殺人呢?殺人總比搶劫嚴重吧?這是警示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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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毓秀法談
搶劫中殺人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以殺人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奪取財物。這時應該將行為人行為認定為“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這是刑法關於搶劫罪情節加重犯的規定。對行為人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只是現實中這種情形發生的比較多而已。
第二,在搶劫行為完成後因各種動機殺死被害人的。即行為人已透過暴力活暴力威脅手段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而當場截取了被害人的財物,但因為怕被害人事後告發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又殺死了被害人。現實情況下這種蠢蛋還是很少見的,對於這種惡劣行為,應以前行為搶劫罪,後行為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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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木馬164398955
分兩種情況
為了搶劫將人重傷或致死的,是搶劫罪結果加重犯,判刑時就是搶劫罪,而且會加重處罰。
搶劫後為滅口而將人致重傷或死亡的,就損害了兩個法益了,搶劫是損害財產權 , 傷人或致死損害的生命健康權,這就存在數罪併罰了,定搶劫和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關鍵看罪犯的主觀,並結合犯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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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唐先明75443043
怎麼看?
一,在中國,所謂‘’犯罪‘’就是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罰制裁的行為。而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犯罪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內容支配下實施不同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依法構成了不同的罪名。比如,犯罪嫌疑人行為前主觀上欲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無論採取搶劫丶竊取丶敲詐丶騙取丶搶奪…等手段,他的犯罪之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侵犯他人財產,所以,《刑法》分則根據犯罪之目的和上述犯罪手段侵犯客體之共同性一一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將上述一類犯罪統稱為‘’侵犯財產罪‘’。
二,那麼,搶劫犯罪過程中殺死殺傷被搶人為什麼不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呢?也正如本人所闡述的那樣,‘’搶劫犯罪‘’一一在中國刑法中規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丶暴力威脅丶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A,犯罪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是為‘’劫財‘’,非法佔有為他人財物為根本目的,所以,將該罪劃入侵犯財產罪一章;B,手段上‘’施暴‘’,C,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上講,既侵犯公民財產權,而因‘’施暴‘’還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權或者生命權,即法理所述的叫‘’侵犯了雙重客體‘’。
所以,根據中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犯罪從根本上講,犯罪行為人是以‘’劫財‘’為主觀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在犯搶劫罪的施暴過程中可能嚇到受害人丶傷到受害人丶甚至致人受害人死亡,但,終究其犯罪的根本目的還是‘’劫財‘’,所以,中國現行《刑法》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在搶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仍然構成的是搶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三,不認定搶劫殺人為故意殺人罪,是否會放縱罪犯呢?依我之見:不會。中國《刑法》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丶直至死刑,即將‘’致人死亡‘’,已經作為刑罰時加重處罰的法定情節。而司法實踐中,一般只要被告人搶劫犯罪中‘’殺死了受害人‘’,法院均會判處實暴者死刑立即執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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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由罪犯的主觀目的而定的,罪犯沒想害死人,只是搶劫時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那就只是搶劫罪。罪犯搶劫時故意殺人滅口,那就是搶劫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無論有沒有殺人罪也都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