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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點兩段定律

    當我們說道路上的“危險”時,我們到底在說什麼?說了這麼久,你知道到底什麼是“道路危險”嗎?

    我們知道,在路上行車,很多時候會遇到所謂的“危險”,這些“危險”就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至少是引發事故發生的原因,但是,大家有沒有認真思考過:當我們在說道路上的“危險”時,我們到底在說什麼?

    道路“危險”的本質是什麼?

    這是駕駛人,包括所有的道路交通參與者都經常遇到,卻被忽略、或視而不見的問題,我們“似乎”能說明這個問題,但又總覺得並不是很準確,正是有點“百姓日用而不知”的意味。

    如果把思維發散開來,如果前方路上的不是堆放車,而是一輛故障車,我們也很容易認為它是障礙,也是“危險”,也會想辦法安全透過它。

    把思維進一步發散,如果不是故障車,而是一輛正常行駛的車,你想要超越它,這個時候,很多人恐怕就不會想到被超車是障礙了,而是會說那是輛“車”。但是我們回到原點,在遇到路上有堆放物或是故障車時,為什麼說那是障礙、是“危險”呢?是因為堆放物或故障車妨礙了你的通行,甚至有可能導致你的車發生交通事故。那麼,當你超越一輛車時,你是否也是認為這輛車妨礙了你的通行呢?甚至一旦操作有失,也會發生事故,因此,這輛車也是你的障礙,也是危險。同理,與你的車輛相會的車同樣也是你的障礙,也是“危險”。

    再進一步講,道路上只要是影響你的車輛通行的、不管是靜止的堆放物、停駛的故障車,還是同方向你要超越的車輛、對向相會的車輛、非機動車、行人等,都是你的障礙,都是“危險”。

    順著這個思路再推及下去,我們就可以這樣定義:道路上只要影響你車輛通行的障礙,都是“危險”,這就很好的對應了我們前面說的——在道路上,“障礙”就是“危險”,“危險”就是“障礙”。因此, 除了堆放物、故障車、超越或相會的車輛、非機動車、行人等之外,與車輛相會路口、盲區、彎道、坡道、隧道、高架橋以及雨、雪、霧、結冰路面等等,同樣都是障礙,都是“危險”。這些障礙中有的是靜止的,叫靜止障礙;有的是運動的,叫運動障礙。

    互為障礙、互為“危險”,形成“危險結構”

    到此為止,我們認識到對自己行車有影響的障礙,就是“危險”,那麼反過來講, 自己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同樣也是別人的障礙,也是別人的“危險”,雙方是互為障礙、互為“危險”的關係。

    不過,只認識到互為“障礙”的關係這一點還不夠。我們再深入想一下,既然是互為障礙、互為“危險”,就是互相影響,互相影響把彼此連結在一起,成為一個臨時整體,這個臨時整體我們可以稱它為某一“結構”,那麼,就可以說彼此是一個整體的關係。

    到此,我們可以總結一下,概括一下,一切影響自己正常行駛的靜、動物體及路段都有“障礙”的性質,都是“危險”。簡而言之:有“障礙”就有危險,危險的本質就是“障礙”;“障礙”可分為靜止“障礙”與運動“障礙”;互為“障礙”、互相關聯是一個整體結構,因為結構中有“障礙”就有危險,可稱“危險結構”。

    總結以上:

    如果我們能改變以往對“障礙”的俗見,拓寬對“障礙”的認識,參透危險的本質,理解運動“障礙”互相影響的性質,解開這一駕駛人和管理者共同面對的困擾,那麼,再談避免事故,處理事故,也就會一通百通,消除哪些不應有的糊塗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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