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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靜雨軒1121

    既往史,個人史,家族史,婚育史等是書寫完整病歷的規定和要求,主要是瞭解患者這些方面的具體情況。這樣的病歷又叫大病歷。

      大病歷是完整病歷的通稱。大病歷一般是指臨床醫師在診療計劃中的全部記錄和總結,它反應了疾病的全過程,包括病人的發病,病情演變、轉歸和診療計劃。完整病歷是確定診斷、制定治療和預防措施的依據,也是臨床、教學、科學研究的真實可靠的素材,更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編寫系統而完整的病歷是醫師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臨床醫師必須努力學習,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進行病歷的採集和編寫。

      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專案

      2 主訴

      3 現病史

      4 既往史

      5 系統回顧

      6 外傷及手術

      7 過敏史

      8 個人史

      9 婚育與月經

      10 家族史

      11 體格檢查

      ▪ 生命體徵

      ▪ 一般情況

      ▪ 面板及粘膜

      ▪ 淋巴結

      ▪ 頭部及器官

      ▪ 頸部

      ▪ 胸部

      ▪ 橈動脈

      ▪ 周圍血管徵

      ▪ 腹部

      ▪ 肛門及直腸

      ▪ 外生殖器

      ▪ 脊柱及四肢

      ▪ 神經系統

      ▪ 專科情況

      12 器械檢查

      13 摘要

      14 最後診斷

      15 初步診斷

      16 依據及鑑別

      17 診療計劃

      18 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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