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環境監測資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必須這樣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分析方法,規範操作!給你點資料看看: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據本辦法取得的環境監測資料,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汙申報核定、排汙費徵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稽核和檢查。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環境監測,並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並對監測資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布點、取樣、現場測試、樣品製備、分析測試、資料評價和綜合報告、資料傳輸等全過程均應實施質量管理。
(一)監測點位的設定應根據監測物件、汙染物性質和具體條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進行,保證監測資訊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取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物件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執行,保證監測資訊能準確反映監測物件的實際狀況、波動範圍及變化規律。
(三)樣品在採集、運輸、儲存、交接、製備和分析測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樣品質量。
(四)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優先採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方法;需要採用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的標準時,應進行等效性或適用性檢驗,檢驗結果應在本環境監測機構存檔儲存。
(五)監測資料和資訊的評價及綜合報告,應依照監測物件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和分析。
(六)資料傳輸應保證所有資訊的一致性和復現性。
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環境監測資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必須這樣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分析方法,規範操作!給你點資料看看: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據本辦法取得的環境監測資料,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汙申報核定、排汙費徵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稽核和檢查。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環境監測,並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並對監測資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布點、取樣、現場測試、樣品製備、分析測試、資料評價和綜合報告、資料傳輸等全過程均應實施質量管理。
(一)監測點位的設定應根據監測物件、汙染物性質和具體條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進行,保證監測資訊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取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物件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執行,保證監測資訊能準確反映監測物件的實際狀況、波動範圍及變化規律。
(三)樣品在採集、運輸、儲存、交接、製備和分析測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樣品質量。
(四)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優先採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方法;需要採用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的標準時,應進行等效性或適用性檢驗,檢驗結果應在本環境監測機構存檔儲存。
(五)監測資料和資訊的評價及綜合報告,應依照監測物件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和分析。
(六)資料傳輸應保證所有資訊的一致性和復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