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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櫻花旅行記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受到法律保護的條件有: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 2 # 律師說

    中國的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在遺囑的效力上,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因此,若不存在公證過的遺囑,最後的書面遺囑在形式上不存在無效或其他瑕疵的情況下即為有效的。若存在公證過的遺囑,想最後的書面遺囑具有效力,則需要撤銷原遺囑公證,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需要訂立新的遺囑公證的,將最新的書面遺囑再進行公證即可。

    經過公證的遺囑,由於其辦理程式嚴格、撤銷方式繁瑣、文書要求規範、辦理機構專業等特徵,在司法實踐當中被採信的程度也是在這幾種遺囑形式中最高的。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可以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 3 # 任律師工作室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你訂立的遺囑是哪一種形式的?因為按照我們國家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的遺囑主要有五種形式,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還有公證遺囑。

    每一種遺囑形式訂立的條件,生效的要件都是有所差異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選擇。

    比如,平時用的比較多的就是自書遺囑,它是指立遺囑人自己親筆手寫的遺囑,這種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手寫的,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再去公證處公證。

    這樣的遺囑如果一開始訂立了一份,之後又訂立了一份,那麼只要都寫明瞭日期,那麼是以最後一份的遺囑為有效的,之前那個遺囑自然就失效了!

    但是如果訂立的是公證遺囑,就不能這樣隨意變更。公證遺囑是去公證處辦理的遺囑。它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比如,之前如果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後來當事人又自己手寫了一份自書遺囑,那麼,即使自書遺囑是在公證遺囑之後,但是由於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所以之後的自書遺囑是不能改變之前的公證遺囑的。所以自書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如果想要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還要用公證遺囑的形式來進行變更,否則,其他遺囑的形式是不能改變公證遺囑的效力的!

  • 4 # 葉律師

    遺囑立了,後面又重新立有效嗎?怎麼保證手裡的遺囑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遺囑比較特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會出現繼承問題。所以,只要被繼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況下,完全隨時有可能變更遺囑內容,改變遺囑繼承人和繼承遺產情況。

    遺囑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主要是指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例如代書遺囑需要有代書人及見證人要求。

    根據規定,對於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所以若是後面的遺囑變更前面內容,那現在手上的遺囑便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從法律效力來說,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5 # 一紙家書

    首先的基本結論是:不能確保手裡的遺囑有效,也不能確保重新訂立的遺囑一定有效。

    為方便表述,這裡修正一個更客觀的說法:

    以“生效”來界定更為妥當。多份遺囑,只要遺囑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都可以認為是有效的。但是,到底以哪份遺囑為準,就是生效的問題。

    時間優先原則。效力優先原則。時間優先

    遺囑,是以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的。

    舉個例子:2010、2012、2014年分別訂立了三份遺囑,只要這三份遺囑全部都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形式,都認定為這三份遺囑是有效的。

    但是,最終採用的遺囑,是2014年那一份——以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

    注意這裡有兩個關鍵點:

    前提是:必須合法有效。例如,只有2010年的遺囑合法,2012、2014年的都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那麼就按照2010年遺囑執行。最後一份。如上所述,按照遺囑訂立日期,最靠後的那份合法有效遺囑才生效,其他的不生效。效力優先

    還是以上面的例子舉例:

    如果三份遺囑都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但是2010年、2012年那兩份是公證遺囑,2014是自書遺囑,那麼,按照2012年那份執行——最後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生效,其他不生效。

    所以,就如開頭所講的結論:

    要保證手裡遺囑有效,要麼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要麼就是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手頭的遺囑是最後一份合法遺囑。

    最後再多提及一句:

    以上是按照現行繼承法規定作出的說明,不代表未來。近期透露出來的訊息是:取消《繼承法》,統一編入《民法典》,可能會有比較大的修訂變動。

  • 6 # 君帆法律服務

    如果是當事人自行立的遺囑,有效。如果是代書遺囑要有2個以上的見證人。

    建議將遺囑進行公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7 # 我真不是律師

    如題所述,涉及遺囑效力問題,有效遺囑在先,如果立遺囑人又立了遺囑也是有效的,遺囑本身就是立遺囑人對自己身後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簡單來說:昨天立遺囑給老大,今天給老三,明天給孫子,後天贈送給路人甲乙丙丁,主要立遺囑人願意,可以寫無數個遺囑,都是有效的,無法保證手中有一份遺囑就一定穩妥。

    另外,重點強調一下:遺囑有效並不代表著最終能夠依該份遺囑執行。

    立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者重新立遺囑,這是立遺囑人的意願,也是法律允許的。

    遺囑依效力有高下之分,就是如果真的發生遺產繼承時:我們說遺囑繼承大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就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第一順位父母、妻子、配偶在繼承時分割遺產;遺囑繼承就是立遺囑人生前有處分和分配;

    遺囑又有公證、自書等區分,公證遺囑系由公證處所做出的,對於遺囑的效力和真實性有較高的保證,如繼承時出現多個遺囑或遺囑處分財產發生衝突時,如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衝突,一般中國法律規定,公證遺囑效力高於自書遺囑,按公證遺囑執行,且公證遺囑依法律所要求法定程式作出,即使要更改公證遺囑也需要經法定程式更改和作廢,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如有能力和條件,建議對遺囑及遺囑過程進行公證,但可能涉及的公證費用較為高昂,慎重。

    如果有多份自書遺囑,那麼按法律規定:時間在最後的遺囑系立遺囑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最後一份是法律上承認的遺囑,前邊的多分自書遺囑均系廢紙。

    當然了,立遺囑人還可以隨時撤銷、變更自己的遺囑;還有一種更為直接的方式:立遺囑人直接處分財產,就是直接講將財產分配,這種行為可以直接打破公證遺囑的。

    如果在遺囑中還涉及附義務,可能還涉及受益人和繼承人是否履行的問題。

    遺囑系立遺囑人處分財產行為,可以附加義務,但不要和遺贈扶養協議搞混淆了。

    學法用法,我是一個非職業普法的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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