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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小白呀

    這是典型的合同糾紛案,不管是口頭約定合適簽署合同,這些都是我們常見的矛盾,在遇到違約的過程中,我們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有約在先或是有合同,可以依照約定要求對方依約交付,如不交付可以提起訴訟,申請法院裁定並執行。

    如果出於種種壓力不能訴諸法律,那就用輿論進行曝光,向消費監管部門投訴,或是提請第三方介入交涉。

  • 2 # 我AI資料

    專案做完沒有驗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約定範圍沒有達成。特別是在it專案,合同的約定基本上都停留在大功能點上,所以給使用者有很大博弈空間。由於專案涉及到多方相關人,每個人的對需求理解,期望不一致,所以在驗收上沒有達成共識。

    2、專案覆蓋的範圍都實施完了,但質量有問題,比如不穩定,故障率高,這種情況客戶一般也不會驗收。

    3、專案溝通不到位,跟客戶在專案合作中有不愉快經歷,客戶找茬,從中刁難,所以在專案實施中,要做好溝通管理,有政治意識。

    4、客戶因為內部一些客觀原因,比如資金問題,業務調整導致這專案投資失敗,在國內 由於不同企業的契約精神不一致,導致出行拖欠驗收的情況

  • 3 # 留名何益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前提,是要工程質量達到要求,不論何種情況,質量符合要求才能理直氣壯,挺直腰板去申請支付工程款。倘若質量不符合要求,你拿什麼去說話;你求人,沒用,你打官司,不能贏。唯有把管理做細,安全抓牢,質量搞好,認真履約,才能正大光明的去要求、去維權,可以大膽的起用合同條款去周旋。

    《建設工程合同範本》,也就是與甲方簽訂的、已經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那個合同。合同第13.2.3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合同第14.1.(4)條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程,如不接受:“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這兩條就是針對發包方玩弄“拖”字手法的一種制約。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後,是迫不及待地想移交,便於更快地收回工程款。工程既已竣工移交,專案部多待一日便會多一些開銷,多一些損失;早日移交,早日清算工程款,可以早點解散本專案的專案部。所以這些條款對承包方來說,都是有利的。如遇到發包方真的要搞“騰挪移”,不聞不問,故意拖延已竣工工程的接收,時間一到鎖上大門,以‘’以其人之道,還施其人之身‘’的對策,讓他試試“望房不能動”的滋味。此法雖然不怎麼光明正大,是有前因、才有後果的。不違約,也不違法。

    合同14.4.2.(1)條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結算申請單後14天內完成審批並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算證書。發包人愈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算申請單,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算申請單後15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算證書。

    其實,合同是合作雙方經過協商並達成共識而自願簽訂的,既然是各自真實意願的表達,就不存在一方壓制另一方,一方任性違約很不應該。

    如果發包方一意孤行,一點也不體恤承包方的心情,相信求他也沒什麼作用,不妨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可能比等待更直接、更有效。201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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