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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烏大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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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目有人贊
從你的提問的口吻中好像對股東只投錢不幹事有點兒不滿。但到底要怎麼辦,應該區別對待。
對於股東只投錢不幹事要怎麼辦?關鍵是你要他乾的是什麼事情。
一般來說,股東的義務就是出資,也就是說,只有出錢才是股東該乾的事情,除非他出的錢沒有到位,否則作為公司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股東也不能拿他怎樣。
如果你那個親戚股東有在公司兼任管理職務,那麼他才應該相應的履行其對應的工作職責,這個時候如果他不幹事,你就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乃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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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ait1062840669
首先要明確股東的含義,股東嘛,就是投資錢財想獲得收益的!既然股東出了錢,就已經履行好了股東該做的事!至於出不出力,那就不是股東的義務了。如果再讓股東出力做事的話,也理應多出一部分薪水開資加入到股東的收益裡面去!一把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出了錢就必須出力,顯然有些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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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靈獸山
從問題來定義,親戚股東不是嚴格合夥人制度下的投資人,也就是它既是投資人也是經營者。如果這樣看,的確要處理好否則會影響整體團隊。
今天剛剛回答了一個關於家族式企業的問題,這裡也簡單鋪墊一下,問題可能有幾種情況。
家族式企業:如果不是現代家族式企業,這是指上市的公眾公司,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家族式企業,比如迪士尼、福特、松下、通用電氣。而是傳統家族式企業,也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都是自己家裡人掌控,都是血親關係的。
合夥人企業:建立了完善的合夥人制度的企業。創始人、創始團隊、純粹投資人這些都有很清晰權責的。原則上來講,純粹投資人只負責投資拿分紅不參與經營。創始人及創始團隊負責全權經營,股權也有合理的分配。
第三種情況:無論是家族式企業還是規範的合夥人企業。都有親戚,並且是股東,也有投資,也就是團隊都參與投資,親戚股東是其中一員。
以上幾種情形,都要基於一個原則,初期的規則制定。也就是親戚股東到底是個什麼角色,承擔什麼責任。如果是純粹投資人,不參與經營拿分紅的,問題就不成立。
但這個問題肯定不是這樣,開頭也定義了。簡單的說,親戚是要承擔一起經營的責任,但卻沒有盡到責任。如果這樣,最好能快刀斬亂麻。
坦誠:公開攤牌,講明利害關係,說明對團隊的影響,對專案對全域性的傷害。
梳理:明確權責,如果不參與經營,那隻做投資人,參與分紅,但股權要減少,也就是調整股權比率,例如總投資100萬,投了20萬,佔比20%,這是在參與經營的情況下。現在調整股權比率為10%,20萬投資不變,這樣可以不參與經營。因為一個企業或者專案的價值是創業團隊,而不是投錢的,投資人是錦上添花,而創造財富的是在這裡奮鬥的人,找到合適的人比找錢難得多。
離開:這是最直接的,不參與經營就是不重視專案,不在乎這裡的人,不放在心上就離開吧,按照既定製度退股,以免影響事業發展。結果上不留情面,溝通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總之,關於親戚做為股東,不出錢不出力,出錢不出力、不出力出錢、出錢出力多種情況,前提是初期就把規則定好了,不要出現混沌一片的情況。
當然,無論早期規則定的如何,遇到這樣的情況唯一方式就是直接坦率溝通。需要留情面,但不傷害團隊,這是最重要的。更不要採取賭氣、設套、排擠、拉幫結派這種低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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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身份和員工身份本來就是兩種不同屬性,在合作開始就應該明確界定清楚。股東投錢本來就不對應幹事義務,如果需要股東干事,那也應該大家協商一致,或者有對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