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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49我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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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空山靜海
好像公安最新通告,若刑事立案,則需受害人的傷情確定。換句話說,如受害人真流產了,則可能立案。
據說,網紅的網店已被正義網友攻陷,她又改名另開一店。建議:無限制追蹤攻擊,讓她開不成店。
法律如果無法拔刀,則應讓道義之輪去碾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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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抱不平是誰
網紅垃圾成堆,所有有良知的人都應該共同抵制城市小區不文明養狗行為,梁宏達老師對於狗患頻頻傷人的問題評價很中肯,他也表達了狗患傷人的惡性事件就是養狗人士的素質低下造成的,並且說明了這種低素質的養狗人士佔絕大多數。只有提高人的素質才能降低狗患傷人事件的發生。狗患之爭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就是養狗人的素質問題,狗患的發生就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我們所關注的是愛狗人士所養的狗頻頻傷人的惡性事件,吐槽也是希望養狗人提高素質給大眾一個和諧的生活環境,狗傷人的慘劇歸根結底還是人素質低下惹的禍。大多數狗主人對於自己的狗傷了人都是選擇逃避責任的態度,即使逮到現場大多狗主人也都是狂妄至極,動不動就打打殺殺,狗患引發刑事案件的例子也不少。至少你養狗不能影響別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給別人帶來潛在的風險。如果對他人的健康安全造成影響,咱們必須抵制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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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然法學小達人
遛狗不拴繩,狗若傷了人,狗主人是不是應該算故意傷害還要視情況而定。
法律責任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來說就是金錢的賠償,刑事責任一般就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之類的刑罰。
先說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有相當具體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因為動物天生具有致人損害的危險性,因此在主觀上嗎,動物致害責任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也就是法律賦予了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不論其主觀上有沒有傷害別人的故意,都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其動物不至於造成他人的損害。
也就是說,即使不能證明寵物的管理人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只要客觀上動物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動物的管理人都要賠償受損害人的損失,當然這僅僅是民事上的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要根據受害者的受傷害程度和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決定。
再說刑事責任,《刑法》中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裡要著重指出的是“故意”二字,刑事犯罪絕大多數都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也就是說如果要追究養狗人的刑事責任,除了要有損害行為的發生,受害一方還必須證明飼養動物的人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主觀上的故意一般來說要從動機和行為上來證明,比如飼養人和受害人之間有嚴重的矛盾和衝突,飼養人有報復傷害人的動機;或者證明飼養人有用言語或者動作教唆動物傷人的行為。只有證明了這一點,才能夠成立刑事上的故意傷害罪。
在中國,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拴狗,狗傷人或至人死亡,應不應該算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如若不然,造事成本就可以略了,大家評評
近日,杭州一名孕婦發文稱,因遛狗與他人引發衝突,自己被“網紅”Saya(陳某伊)打罵致先兆早產。今日凌晨,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分局通報,陳某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已基本查清,待孕婦傷情鑑定後依法處理,其母因阻礙執法已被行拘。目擊者稱,涉事犬隻並未牽繩,從車上躥下來後撲向孕婦,孕婦丈夫下意識踹了一腳,此後雙方發生衝突。事發後該網紅遭到人肉及網友譴責,孕婦的丈夫對重案組37號表示,希望走正常的司法程式,不希望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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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數不多的好問題。我的看法是不能判故意傷害,應該是不遵守養狗條例(一是不是禁養的大型犬,二是沒有拴住),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個人看對方傷害程度,拘留。就目前而言,只要不是故意縱狗傷人,很難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