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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馬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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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金直通車
個人認為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反而有可能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壞賬率。
首先說一下我對個人破產製度的認識其實,現在沒有實行個人破產製度的情況下,銀行壞賬、債務糾紛這類問題是一直存在的,把這類糾紛的處理分成三種狀態:第一種是有錢不還,這是老賴行為,可以透過司法解決;第二種是邊賺錢邊還錢,這種類似鈍刀割肉,債務雙方壓力都很大;第三種是根本無力償還,這種好比“不怕開水燙”的,銀行也沒有任何辦法。
實行個人破產,主要解決的就是第三種,包括部分第二種情況,讓銀行有司法依據衝抵壞賬,對確實無力償還的個人來說也是一種解脫。
再回答一下個人破產製度和銀行壞賬率的關係從這種意義上看,實行個人破產製度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不見得是壞事,對於一些常年得不到解決,也確實無法解決呆壞賬,有了快刀斬亂麻的解決方法,既能節約追討成本,又能對壞賬進行合法核銷,因此,銀行廣義的壞賬率有可能會因此降低。
有人擔心不法分子會鑽個人破產製度的漏洞,雖然有這種可能性,但是我認為是多餘的,沒有個人破產製度老賴也可以隱匿資產,賴賬不還,這和個人破產製度沒有必然聯絡,需要透過完善誠信制度和法制體系解決。
再者,個人破產製度執行後,銀行對於貸款風險控制會更加嚴格,可以從貸前、貸中、貸後進行風控。貸款本身就有風險,壞賬率控制關鍵看銀行的管理水平,不會因為實行個人破產製度,銀行就降低貸款風險評估。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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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之藍8994
不破不立,破產者就相當於是癌細胞,讓個人及時破產就好比阻止癌細胞繼續擴散後及時切除癌細胞防止身體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從而達到健康體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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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unny個人預破產服務
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在個人破產期間內,破產清算機構會對債務人嚴格監控,所有財產都要報備,破產人只能保持最低生活標準。一旦發現能變賣的資產,想轉移連門都沒有!隨時都要變賣還債。也就是說,在僅僅保障債務人生存權的情況下,逼著他還債。
申請破產在裁判時要求非常嚴格。
從已經實行個人破產製度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部分以經濟狀況作為申請破產的條件。比如,在日本,就以支付不能、支付停止、資不抵債三者之一為破產原因。
在香港,就需要提交說明書,使法院相信你已經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了。說白了,因資產原因導致欠債的、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是個人破產製度首要保護的物件!
在權利的限制方面,破產人除了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
破產人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元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為破產人的身份。
破產人最長在其所有的房屋內繼續居住12個月,期滿後必須將房屋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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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名稱貼上
個人理解,對於銀行壞賬率只是一個概念,人把錢存進銀行,獲得利息,銀行把錢貸出去,獲得利息差,從銀行貸款的個人或者企業不僅要付利息償還本金,掙的錢最終還是要存入銀行的。個人破產只是個人負債到了一定程度後的歸零,重新開始而已。自然人就和企業公司一樣,但是企業公司破產相當於消亡,個人破產不知道會有怎樣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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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破產意味著什麼?
可以說,《民法通則》中的既有規定,加上合理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應該在既保證債權人的清償,又保證破產人的基本權利這件事上給出更高效的解決辦法。
目前在國外的普遍立法中,破產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財產都會拿去進行債務清償。
在美國,當對個人的所有財產進行清算的時候,可以對部分生活財產有留置權,也就是說被允許破產之後,破產人可以保留一些基本的生活用品以備生存。當然,前提是,欠債人不能對自己的資產進行欺騙性的隱瞞和轉移。
而在宣佈破產之後,雖然大部分的債務可以被予以豁免,相應的限制措施還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對於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或地區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上述“財看見”文章有介紹。
而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目前已經有了限制出行、消費等經濟行為的相關規定,而個人破產製度中如果出現類似的內容,應該會對這部分規定進行補充。
林華也表示,個人破產製度的初衷是保護破產當事人,但保護也僅限於防止破產人永遠陷入債務危機,破產人是在客觀無法還清債務的前提下完成盡力還債、限制消費等多項義務,並在法定期限後才恢復正常民事行為能力。
美國的《破產法》,具體到不同的州,規定、清算標準和執行情況也會有所不同。“我覺得立法價值可能趨同,都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在發生債務危機情況下的基本生存,但立法技術和具體操作肯定會有不同。”
雖然其還未揭開面紗,但相信有很多揹負鉅額債務的人已經翹首以待這個制度的來臨了。
因此,對於風控問題肯定會越來越嚴格。
銀行還好,畢竟卡的還是挺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