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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鈺鈴20180710

    發什麼神經?????工傷認定期就代表還沒有確認是工傷。而且評殘是完全康復後向社保局申請批覆才能評殘的。看你能上班的情況屬於輕微傷,是評不上等級的,一般骨折才評的十級,十級是最低階

  • 2 # 法意通

    首先搞清楚一個事情。勞動者在遭受工傷以後要做兩個鑑定。一個是工傷認定,一個是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的作用是鑑定你的傷屬不屬於工傷。具體的屬於傷殘幾級則屬於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

    勞動能力鑑定分為勞動趙愛能力鑑定和生活自理能力鑑定。勞動功能障礙鑑定分為一到十級,生活自理能力鑑定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級。

    最後的工傷待遇是由勞動能力鑑定的等級來決定的。工傷的鑑定和普通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是不一樣的。勞動能力鑑定是根據是根據評定的傷殘程度對勞動能力的影響來決定的。

    因此只有你在進行完工傷認定之後,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是受害之後,30日盛情工傷認定,管理部門的60天一捏作出認定。認定為工傷之後才可以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至於工傷認定期也就是這60天內上班對後續的評級會不會有影響?

    勞動能力鑑定的時候,鑑定機構會從備案的醫療專家庫中選取三名醫療專家根據你的材料和相關的診療記錄以及現場查驗的方式來進行鑑定,必要的時候還會邀請相關的醫療結構協助,你就醫的醫院可能會被要求進行協助,所以對你的鑑定一定是科學合理的。你的病情和傷殘程度在醫療專家眼中是瞭如指掌的。

    所以你上不上班一般對專家們的判斷不會造成影響。同時你還要不要上班,就醫時醫生會給出建議並且提示風險。如果你上班不會對自己的身體造成損害,不影響鑑定的,完全可以去上班。如果強行上班造成損害的,此時後續受到的傷害,醫療專家是能夠進行區分,到時會進行相應的考慮綜合評定等級,要是屬於自我傷害故意加重傷情的,不屬於工傷的範圍。

    當然對於鑑定的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複評,但是機會只有一次。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 3 # 王澤成律師

    根據我代理過的案件及理論知識,回答如下:

    首先,如果您傷情已經治療終結,不需要休息,工作對傷情無影響的話,是可以上班工作的。

    其次,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您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再次,認定為工傷後,不但要做勞動能力鑑定,還要確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待遇不變。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後,如果您不上班,就會扣減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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