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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從我這裡拿了一個手機,本來說是貨到付款,後來又說分期付款,每月18號給我300元,現在還有2300元沒給我,我該怎麼做才能把我的損失減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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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波說事

    因為方便快捷,透過微信轉賬或者紅包支付款項已相當普遍。但是與之對應,由此導致的糾紛也不在少數。最近,小琳(化名)的煩惱,就與這有關,她透過微信轉賬借給朋友小張2000元錢,對方沒還錢也不見了人影。聽聞轉賬記錄能當做有效證據,小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可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原來是在庭審過程中,小琳沒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小張的原始頁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轉賬截圖的列印件。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為了保護公民權利,某些地方法院出臺了相應政策,承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但同時也制定了電子證據舉證的相應的規定。結合小琳案件的情況,據悉,小琳提供的列印件上顯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個網名——“重*再來”。因為是網名,沒辦法確認這個網名是否為被告小張。《規程》中規定:當事人取證時,需演示登入微信賬戶,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資訊進行比對,以驗證相關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可否認新規的出臺,確實是保障了我們的利益,但是並不是單單僅憑藉款憑證即可要回錢財,相應規定也需要注意。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網際網路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影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列印件、音訊、影片的儲存載體(隨身碟、光碟)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訊、影片),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四、當事人應儲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資料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裝置等。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入相應軟體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影片進行核對。(展示裝置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六、登入軟體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影片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1)由賬戶持有人登入微信、QQ,展示登入所使用的賬戶名稱;(2)在通訊錄中查詢對方使用者並點選檢視個人資訊,展示個人資訊介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訊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3)在個人資訊介面點選“發訊息”進入通訊對話方塊,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逐一展示,對文字檔案、圖片、音訊、影片、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選開啟展示。(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入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選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由手機持有人登入簡訊介面,點選相應簡訊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簡訊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1)支付寶使用者登入支付寶軟體,點選“我的”選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資訊;(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詢對方使用者並點選檢視個人資訊,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3)在個人資訊介面點選“發訊息”進入通訊對話方塊,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訊、影片、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選開啟展示。(4)展示轉賬資訊的,點選通訊對話方塊中的聊天詳情—檢視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資訊。隨著線上支付的普及,紅包、轉賬已經成為我們交易的主流,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另: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 性質可能有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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