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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道理誰講得過我

    不能實施主動防衛權。

    對方雖然是在逃殺人犯,但如果沒有產生侵害性,對相關人員的利益產生可預見的危害,就不能主動實施這種行為。這與故意傷害就沒有區別了。

    最關鍵的是主動二字。防衛,顧名思義是具有被動性質的。在別人沒攻擊時,是不能主動攻擊別人的。而且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比如攻擊者拿的是棍子,而你拿一把大砍刀,就有失對稱性。

  • 2 # 百曉聖生

    明知對方是在逃殺人狂,且可能再次行兇,發現他行蹤立即向公安舉報。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二,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三,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對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犯罪可行使無限防衛權。如果只是發現,他並沒實施傷害,進行無限防衛為時尚早。如果他正在行兇,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打死活該。

  • 3 # 煤城飛t將

    你這個問題提的挺尖銳啊!

    有再次行兇可能!呵呵如何判別?再有你如何知道他是殺人犯。

    但是法律規定對行兇、殺人、搶劫等幾種情形,即便是超過了必要限度,也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你說的是有可能時。所以呀!如你防衛致其死亡了,你提出你有可能的證據,法官可以考慮你是不是正在發生的情形。

  • 4 # 有事找律師法律知識

    首先普及一下無限正當防衛的理論: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中描述的不夠清楚,沒有說明第一次“行兇”的程度,容易造成誤解,如果第一次“行兇”可以看得出對方的行為達到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其次,是否能夠認定為無限正當防衛還需要加之對方行兇沒有終止的跡象。這種跡象需要具體判斷,比如最近的熱點案件,寶馬男再次跑向車中是有可能和之前的一次一樣是要拿攻擊性武器,那麼就屬於對方的行兇沒有終止的跡象。也就是說這種跡象需要有根據判斷,而不是簡單的說一句“可能”。

    因此,不能僅僅去記憶一句話,刑法的條文和規定需要具體去分析,是否構成一種犯罪,是否構成違法阻卻事由,都不是粗淺的照搬某一句話,而是需要具體依照案情分析。這也是律師和法官得以存在的根本。

  • 5 # 行業動態觀察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在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雖然罪犯有再次行兇的可能,但那只是可能,並沒有實施,所以這時實施無限防衛是不恰當的。

    但並不是可以無動於衷,坐等逃犯再次行兇。

    國家法律規定公民有扭送在逃犯到公安機關的權利。也就是說,你有主動制服罪犯,化解可能發生的侵害,並扭送到公安部門的權利。

    當然前提是你有能力制服逃犯,在沒有能力制服逃犯的前提下,最好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免發生危險。

    在制服逃犯的過程中,如果罪犯俯首就擒,那當然萬事大吉。但如果逃犯狗急跳牆,對你的生命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脅,這時你就可以實施無限正當防衛了。

    所以說,在制服逃犯的過程中,法律程式不能搞混,要依法辦事。

  • 6 # 中國海外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精神和一些血淋淋的事實證明,不管自己還是家人被欺凌,唯一的標準是千萬不要還手,只能選擇用百米衝刺的速度快跑,逃離現場,所以平時要多練習跑步或鐵布衫功夫,出門最好戴個帽子,穿的衣服厚點,哪怕高溫天都不要圖涼快,關鍵時能保命。如果你和家人跑不快被打被砍,靠!只能怪你爹媽生你們時少給了二條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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