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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尉蘭的天空123

    你好,蒸規是這樣規定的:

     第143條 鍋筒(鍋殼)和過熱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應按表7—2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

    省煤器、再熱器、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為裝設地點工作壓力的1.1倍。

    表7—2 安全閥整定壓力

    額定蒸汽壓力(MPa)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0.8 工作壓力+0.03MPa

    工作壓力+0.05MPa

    0.8<p≤5.9 1.04倍工作壓力

    1.06倍工作壓力

    >5.9 1.05倍工作壓力

    1.08倍工作壓力

     注:①鍋爐上必須有一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的整定壓力進行調整。對有過熱器的鍋爐,按較低壓力進行調整的安全閥,必須為過熱器上的安全閥,以保證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先開啟。

    ②表中的工作壓力,對於脈衝式安全閥係指衝量接出地點的工作壓力,對其他型別的安全閥係指安全閥裝置地點的工作壓力。

    第144條 安全閥啟閉壓差一般應為整定壓力的4%~7%,最大不超過10%。當整定壓力小於0.3MPa時,最大啟閉壓差為0.03MPa。

    第145條 對於新安裝鍋爐的安全閥及檢修後的安全閥,都應校驗其整定壓力和回座壓力。控制式安全閥應分別進行控制迴路可靠性檢驗和開啟效能試驗。

    第146條 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較驗一次。檢驗的專案為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在鍋爐執行狀態下進行。如現場校驗困難或對安全閥進行修理後,可在安全閥校驗臺上進行,此時只對安全閥進行整定壓力調整和密封性試驗。

    安全閥校驗後,其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密封性等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安全閥經校驗後,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整定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鍋爐執行中安全閥嚴禁解列。

    第147條 為防止安全閥的閥瓣和閥座粘住,應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的排放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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