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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漁者說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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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ost丶fire
哈哈,你這是想撈一筆啊。看你自己怎麼處理了,你能打圓場就不用辭了,事在人為。如果你初心暴露了,哪個公司都不會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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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荒原狂劍
當然是不能反悔。原因如下:
養成言出必行的習慣,受益終身。提出辭職應該是一個非常謹慎的事情,這樣的問題你肯定是要經過深思熟慮的。如果因為懷孕這樣一件事情而改變自己的初衷,讓人覺得你的辭職如同兒戲。因為懷孕而留在不願意留的公司,你也不會工作得快樂,你的目的已經不是為了工作,而是為了領取生育保險或者別的什麼目的。人的一生,會作很多決定,切記,每一次決定之前都要問自己,為什麼要作出這樣的決定?如果決定已經作出,就不應該顧慮有關結果的一切責任。養成這樣言出必行的習慣,對你人生來說是很有益的。出爾反爾,容易失信於人,不利於你自身形象的塑造。
勞動法規定單位不能辭退懷孕職工,但沒說不能接受辭職。在你的辭職報告遞上去之後,領導如果立馬簽字,沒有挽留你,那麼恭喜你,其實你也是公司不怎麼需要的那個人——至少沒有那麼重要。自己提出辭職,是保留面子的做法,公司批准你的辭職,也並不違法,兩全其美。然而,如果你要收回辭職信,就會貽笑大方,所以千萬不要做這樣的傻事!即使公司想要留你,而你居然主動提出來收回辭職信,會讓公司領導大跌眼鏡的。
因此,建議:等公司批准吧。如果公司不批,挽留你,那麼也可以順勢留下(雖然換成我本人是肯定不會留下)。最佳方案是,三十六計,走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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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錦瑟談職場
不管從道德層面,大家對此事如何批判,但從法律層面,是可以的。
原來我們曾經經歷這樣一個案例:
我們集團的一家子公司,一名女職工在合同於12月底到期,這名公司和她協商不續約,並給了她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她同意了。她於月底領取了補償金之後,辦理了離職手續。
但是她在1月6號的時候,發現自己懷孕了,於是要求公司繼續履約,不能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HR那個氣啊,合同終止之後你才發現懷孕的,經濟補償金也領了,和單位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一發現懷孕,不好找工作了,又想讓公司來養她。HR毫不留情地拒絕了她。
協商無果,她就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這名女職工在合同到期之前已經懷孕,雖然她個人並不知情,但屬於在合同期內,所以合同應當延續,至少要到女員工哺乳期結束。
這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是不能與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延續至哺乳期。這是強制性的,每個單位都要遵守的。雖然這名女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並沒有發現自己懷孕,但只要能證明她是在合同存續期間懷孕的,就不能與期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單位只能與她續簽勞動合同至哺乳期結束,但她把領取的勞動補償退回了單位。
所以說,女職工只要能證明自己是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懷孕的,就算你提交了辭職信,也是可以不辭職的。不過,你可能要面對別人,特別是領導和HR異樣的眼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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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反悔,是想趁著懷孕在公司“混”一段時間,即使公司看你不爽也拿你沒辦法嗎?既然這樣,那就碰碰運氣吧,比如領導留你,你就見好就收,順勢說再考慮一下,然後再留下來;如果領導連客套性的挽留都沒有的話,你就危險了,再者自己去要求改變自己的決定,不符合邏輯啊,會引起別人的懷疑,不僅弄巧成拙,而且還會失了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