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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德帥9368

    區別如下:

    1、 含義不同:貨幣充當商品交換媒介的職能,叫做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貨幣被用來清償債務或支付賦稅、租金、工資等,就是貨幣支付手段的職能。

    2、 產生的背景不同:流通手段是在貨幣出現以後,貨幣成了商品交換的媒介;支付手段是隨著賒帳買賣的產生而出現的,在賒銷和賒購中,貨幣被用來支付債務的。

    3、 兩者購買的物件不同: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購買的主要是實體的商品;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購買的主要是服務。

    4、 兩者貨幣交付的時間和空間不同: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在購買商品是,一般都是一次性交付,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可以是分次交付的,在時間和空間上是可以分開的。或先交錢,後服務;或先服務,後交錢。

    5、此外,流通手段的職能是貨幣作為商品交換的媒介,即購買手段的職能。其主要特點是在商品買賣中,商品的讓渡和貨幣的讓渡在同一時間內完成,通俗地說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6、因此,從價值運動的角度觀察,貨幣執行流通手段職能時,在同一時間內,價值的運動是雙向的。即賣方在得到價值的同時出讓使用價值,買方在讓渡價值的同時獲得使用價值。

    7、支付手段則不同,它是貨幣在商品賒購賒銷過程中的延期支付以及用於清償債務,支付賦稅、租金、工資等職能。其主要特點是在商品買賣或租賃等活動中,使用價值或商品使用權的讓渡與價值的讓渡在時間上是分開的——或延期支付,或提前預支。債務的清償、支付賦稅和支付工資就是如此。

    8、如果說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話,貨幣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時,則不然,而是一手交錢,對方並不一手交貨,“貨”——商品或勞務或某種使用權已先於付款發生時付過了。

    9、從價值運動的角度觀察,貨幣執行支付手段職能時,在同一時間內,價值的運動是單向的,即當賣者或債權人讓渡使用價值或使用權時,買者或債務人並不同時讓渡價值,反之,當買者或債務人讓渡價值時,賣者或債權人也不同時讓渡使用價值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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