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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員工私自外出發生車禍受傷,公司不會承擔責任(還有可能導致公司的考核處罰)。如果該員工的外出是因為工作需要或是領導安排(這需要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或者是其工作性質就是流動作業,那麼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當然,企業員工意外發生車禍受傷(無論什麼原因),我認為公司應本著關心職工的原則,進行必要的慰問關懷,以體現人性化管理。

  • 2 # z山海

    問題是:在上班時間,員工出車禍受傷,老闆是否要負責任?

    答案是:要區別不同具體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關鍵在於是否認定為工傷事故:

    如果認定為工傷事故,老闆當然要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負起應負的責任。

    如果屬於非工傷事故,只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老闆可以提供必要的幫助;不提供幫助,也無可厚非。

    工傷認定必須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涉及車禍的主要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1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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