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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火楓一葉

    在古代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開使用,含義也不同,以後發展為同義,便合稱為“法律”。

    據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解釋詞義的書《爾雅·釋詁》篇記載:“法,常也;律,常也。”由此可見,早在秦漢時,“法”與“律”二字已同義。在中國古代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代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後來西漢晁錯稱:“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貪賤矣。”但真正把“法”、“律”聯用作為獨立合成詞,卻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輸入中國的。

    在現代漢語中,“法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用法。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例如就中國現在的法律而論,它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華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某些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狹義的法律則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含其常設機構)所制定的法律檔案,如中國全華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

    在西文中,除英語中的“Law”同漢語中的“法律”對應外,歐洲大陸的各民族語言都用兩個詞把“法”和“法律”分別加以表達。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義大利語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語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在上述語言中,英文law同漢語“法律”的習慣用法一致,既可作廣義解,又可作狹義解。可以認為,西方的法律指由國家機關制定和頒佈的具體的法律規則,而法則與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權利相聯絡,法律只是法的一種外在的表現形式。

    從以上關於法的詞源、詞義的分析可以看出,中西方文化對法、法律詞意的理解有共同性,如:

    (1)法的範圍較廣,法律的範圍較窄;

    (2)法、法律都含義公正、正義的屬性;

    (3)法、法律都意味著某種程度的強制性、規範性。

    但中國法的詞義與其他國家相比,又有區別:

    (1)中文對法、法律主要從制定法、國家法的角度理解,而西方則把法擴充套件到道德領域;

    (2)中文中的法、法律強調懲罰和制裁,西文中的法、法律則強調權利、利益;

    (3)中文中的法、法律強調法的主觀性,西文中的法、法律則強調法的客觀性、規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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