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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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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重情深
這個問題應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了,最近聽說有醫生在高鐵上救人,被質疑為非法行醫。像這樣的事情出現,就像老太太倒地訛人一樣,會令好心人心寒的,將會給以後的生活帶來不良的影響。因此對於這樣的事情,必須堅決糾正。
只要是救人,就是沒有把人救活,救人者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只有在危急的時候才出現救人的情況,也就是說人在危難之中才需要去救。對於那些急需救助的人,如果限制這限制那的,那麼那些需要救助的人就可能無人敢出手相助,他們就只能等死了。
所以對於救人之事,應當看過程,而不應當看結果。救人也屬於緊急避險的一種,只要出手相救,無論結果怎麼樣?那麼這種精神都是值得表揚的,這種行為都是高尚的,這都是一種大公無私的英雄行為。不僅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而且還應當受到讚賞。決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再怎麼說,人在危難之中救總比不救強。對於處於極度危險的人,如果相救,有可能使其轉危為安;如果不救,將是沒有一點希望。救還救不活呢?更何況不救呢?
因此對於救人者不應當有太多的苛求,只要他能勇於救人,就值得我們尊敬和學習。
建議:對於救人者重重獎勵,對於那些訛人者嚴厲打擊,並終身列為老賴。
弘揚社會正義,比什麼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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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李三牛
如今能見到這種問題,肯定是社會的某個環節出現了故障。
扶與不扶
救與不救
管與不管
以及“有罪=反殺”“有罪=見義勇為”“有罪=正當防衛”...
歸根結底是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大面積地出現了問題,他們把中國法律引向了一條不歸之路。
比如,崑山反殺案剛剛披露時,法律界聲音一致,代表是北京一個法律大V(網名吳法天)在微博中信誓旦旦地說“這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有可能更重;而以往的案例也是這麼定的,如下:
由於是法律屆的集體問題(我個人認為是他們法學院的老師曲解了法律,把一個整體行為人格分裂地為地分為幾個階段),這其實需要我們的頂層對法律做重新設計。好在我們似乎看見了有一點點向好趨勢,但是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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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懂知識的小胖子
首先明確的說,如果救人沒救成,被救者死亡,施救者大多數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遇到某些特定的情況,如施救過程失誤,施救者放棄造成被救者死亡等,施救者會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說,我們提倡見義勇為,對他人提供救助這樣的精神,但也請量力而行。救人總的來說對施救人的要求也是比較高的,沒有掌握一定救助知識的人,千萬不要貿然出手,救人看似簡單卻真是技術活,不是都能想出手就能出手的。例如說,有一個人在街頭突然暈倒,這個時候千萬不要盲目的上前攙扶,如果這人還比較清醒,就一定要清楚對方暈倒的原因再施救;如果對方昏迷不省人事,你要確定自己掌握心臟復甦技術才開始施救,否則會造成被救人因為施救不當而死亡。如果被救人的死亡與你的施救不當有關聯,那麼施救人將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目前,由於中國沒有施救者免責的法律法規,造成了很多人害怕做了好事還要承當責任,如果做不到對施救者免責,很多人永遠不會參與救人。前不久,國內首個《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已經在深圳出臺,杭州等地也在對想類似條例舉行了聽證會,相信不久國家和其他城市也會出來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力挺救人者享受免責保護,從而為見義勇為施救者提供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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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做手術的時候,直系親屬必須簽字,我沒看過其內容,但可能最大的就是人沒救過來的話,醫院不能擔責任這一行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