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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28449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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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一色441
斐訊就是以0元購模式,誘騙消費者在聯璧,華夏萬家兩個平臺投資。顧國平不光是斐訊法人,而且也是聯璧,華夏萬家兩個投資平臺的實控人。現斐訊還不立案,可想而知其保護傘是多麼大。
斐訊就是以0元購模式,誘騙消費者在聯璧,華夏萬家兩個平臺投資。顧國平不光是斐訊法人,而且也是聯璧,華夏萬家兩個投資平臺的實控人。現斐訊還不立案,可想而知其保護傘是多麼大。
首先:斐訊0元購併非正常的銷售模式。其銷售的主要產品(以K2路由器為例)價值只為其售價的百分之10%,k碼的價值佔售價的百分之90%。根據18年6月市場k碼交易價格為350元 路由器交易價格為40-50元。其二手市場的交易價反應了商品與定價無關的真實交易價值。正常銷售行為贈品的價值不應該遠遠高於主品的。所以該銷售行為主要價值體現應為k碼。斐訊所銷售商品的價值核心為k碼,使用者也是根據其k碼和產品的價值總和來購買商品的,並非是斐訊所描述使用者用10倍的高價購買價值1/10產品,再贈送價值9/10的k碼。哪有捆綁銷售的贈品遠遠高於其產品的,其目的僅僅是提高其商品的價格估價騙取國家補貼。其次:K碼並非贈予關於。而是捆綁銷售關係。k碼與商品本身為同一整體是透過一次性消費構成合同買賣,K碼已經包含在了機器機身側,使用者沒有單獨購買,是贈品,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的《流通領域商品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0元購”行為不是民法上純粹的無償贈予,而是一種有償的要約行為。消費者按照要求購物,實際上就與商家達成了“0元購”的合同,這一合同成立後,商家便有義務提供贈品這些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是合格產品,而不能欺騙消費者。其合同中都是產生商品的交易行為。k應屬於其交易的標的物之一。第三:斐訊的銷售行為並未表明k碼為附贈品,也未表明參與了k碼活動,使用者將自擔高風險的提示。其表示k碼為附贈品,需使用者自行承擔的說法,是在聯璧金融暴雷,後才提出的新觀點。在“0元購”推廣時並未告知主要責任和義務。第三:斐訊的銷售行為並未表明k碼為附贈品,也未表明參與了k碼活動,使用者將自擔高風險的提示。其表示k碼為附贈品,需使用者自行承擔的說法,是在聯璧金融暴雷,後才提出的新觀點。在“0元購”推廣時並未告知主要責任和義務。第四:斐訊公開銷售非法金融衍生品,從中謀取暴利。對集資詐騙活動充當業務員的角色,雖然將非法獲利的包裝成銷售行為。但其實質與銷售商品存在本質性的區別。斐訊的盈利和產品的本身屬性已經沒有本質上關聯,銷量的關聯與其返現金額的多少,週期,次數上,具有根本性的關聯。也就是相關聯的平臺願意為斐訊返利的次數越多產品越多,斐訊銷量越大。斐訊的產品,完全是集資詐騙的的返利商品。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是一個是買理財送商品,一個是買商品送理財,但無論是買那個和送送那個,實際上都是構成銷售的行為。綜上所述斐訊k碼捆包銷售行為並非正常的銷售行為,用用價值百分之10商品捆綁價值百分之90非法金融商品,確實為國內首創並無先例。 請明查斐訊作為生產者應當知曉自身商品所具有的價值,以及無k商品的在市場的交易情況,斐訊故意混淆銷售商品價值與價格關係,混淆銷售行為與贈送行為,故意隱瞞的商品與高危險平臺合作的危險性,並對高危型平臺提供擔保,讓消費者誤以為。其銷售的k碼不具有安全隱患。且k碼的銷售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沒有許可資質的情況變相銷售非法金融衍生品。綜上所述,斐訊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並且其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充當非法金融銷售渠道已經構成詐騙罪。請相關司法機構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