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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芳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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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順學長
攝影作品的作者應該如何認定
認定攝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權是如何產生的。關於著作權的產生,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實行註冊登記的原則,即作者創作的作品必須實行註冊登記。登記是獲得著作權的先決條件。有的國家實行在作品上加註版權標記的原則,如果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後沒有加註標記,就不享有著作權。還有的國家採取自動產生的原則,即作品創作完成起,便產生著作權並獲得保護,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作品本身也不需要載有任何標記。中國就是採用這種著作權保護方法的,它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創作。但是這種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認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時,容易產生糾紛。
2、攝影作品的作者認定,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如無相反證明,擁有攝影作品底片的人即為作者。但是現在出現了數碼攝影技術和底片複製技術,使得這種認定方式有了很大的侷限性。
第二,攝影作品出版時在該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攝影作品都會拿去發表,因此,這種保護方式也是比較有限的。
第三,即是我們要重點介紹的登記制度。
法律上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比較清晰,首先要明確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同時,還要具有可複製性,即它要符合實施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從這個角度理解,翻拍的照片就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從審判實踐來看,構成攝影作品的因素在於:攝影作品的創作主要體現在拍攝者對拍攝地點、拍攝物件、拍攝角度、光線明暗等的選擇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攝地點拍攝同樣的景觀,如果拍攝者選擇不同的拍攝角度和光線,拍攝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線的使用,會產生不同的藝術效果,會給人以不同的認知感受。審判實踐中,對攝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對比較寬鬆,或者說對其獨創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遵循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沒有例外。對於如何判斷職務作品,仍要遵循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踐中,很多作者是為完成本單位的本職工作或者工作任務進行創作工作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創作出的作品就是職務作品。也就是說,這種創作的起因在於工作的指派,不是源於自發行為。但這種情形下的創作,尤其是攝影作品的創作仍是按照作者自己的認知進行的。需要強調的是,按照單位的意志、非個人意志創作的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屬於職務作品。從這點反過來又印證了攝影作品存在職務作品的概念。此時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作者享有,但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二、侵犯攝影作品著作權如何賠償
攝影作品的賠償要考慮它的特點。一方面,攝影作品的投入,相對於其他文字作品而言,物質成本較大。比如:裝置的投入、膠片的費用、選景的費用等。另一方面,就是攝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產生經濟效益的關係。從審判實踐看,攝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有在圖書、廣告以及網站(網頁)上使用的。圖書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現,有做封底、封面、勒口處使用的,也有作為書中配圖使用的。廣告上使用,有戶外廣告、報刊廣告使用。使用的版面也不同,有整版的、豆腐塊的等。這些使用,有些與廣告的宣傳目的、效益有直接的關係,有些則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在數額上會存在很大差異。審判實踐中有賠幾百元的,也有賠幾千元的,還有賠十幾萬元的。所以,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作品、不同的使用情況會產生不同的賠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