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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12660216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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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說天評地鹽城哥
權利和義務都需要在鬥爭中取得平衡,不要寄希望於有很多規定就能取得平衡。其實物業和業主的關係這樣,缺少的不是規定的約束,而是缺少真正行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缺少業主的真正參與和監督管理。
1.《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等基本法規已經原則上維護了物業公司和業主的主體定位,也明確了相互的責任和義務。那就是物業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服務,而業主也需要根據合同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2.《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社群和街道為物業的屬地管理單位,對小區物業有監督和管理職能,同時也對轄區內的小區業主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解決協調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對於要求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社群和街道有義務也有責任指導業委會的依法合規成立。可是,社群很多時候起了反作用力。
3.《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小區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是小區公共設施和公共秩序的服務提供者。業主有權解除和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然而,現實的可操作性可能大家深有體會。
4.《物業服務合同》中基本都有物業服務標準和業主所需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相關標準。物業服務好才是收取應得的合符標準的物業費。然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卻是標準的偷工減料,缺斤少兩的服務,可是物業費不但不會少收,甚至不經業主同意私自漲價。
可是,造成業主不願交錢的根源是什麼?那就是物業公司的服務確實差強人意!《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公司來說也就是個形式,是用來收取物業費的依據,而不是應該執行的標準。不管物業公司服務如何,業主都必須按照這個標準甚至高於這個標準繳費。
為什麼物業公司能夠為所欲為?說白了就是物業公司作為商業性服務企業來說,能夠獲取巨大的利潤。並且利用這些利潤進行一定的利益輸送,形成與社群辦事處以及相關主管單位的利益共同體。而業主在利益被侵害時很難團結起來,都是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有人維權時,甚至會被這些人冷嘲熱諷和背後打擊。甚至為了繩頭小利和物業公司勾結一起。
為什麼有相關規定而得不到不執行?除了上面提到的利益輸送形成同盟外,更重要的是業主無法團結。可以看看現在絕大部分小區,在公共維權時有多少業主參與?既然沒有業主的大力支援,那麼社群辦事處自然“依規定辦事”,人數不夠,民意不足等都成為阻礙業主成立業委會維權的絆腳石。
正常情況下,能夠參與維權的幾乎都是少數熱心人。不過這些熱心人也是被業主這樣認為的:無利不起早,沒有利益他們可能做啊!他們肯定有親戚做物業的,不然幹嘛鬧的這麼兇?弄業委會的沒一個好人!據說業委會有收入,可以貪汙很多錢,難怪他們那麼賣力!
遇到主人都內訌甚至無所謂的管家,那物業公司還不偷著樂?今天換人,明天減人,一週兩次衛生變成兩週一次衛生,綠化只要沒運動那就不管了,公共設施爛了再說,反正有維修基金。電梯本該正常的也變成三個月壞一次到一個月壞三次,可奇怪的是,只要動了維修基金,電梯看不到人修就好了。
試想想目前的物業和業主的關係,如果缺少了業主的正面監督和鬥爭,物業還不真的成了業主掏錢養的老子?老子在你家,你能讓他幹活?高興就做點不高興啥也不做了。直接給錢,別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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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在現實生活中,那些受黨的教育,毛澤東思想的教育,退休,離休人員是可以去奉獻的,小區管理離不開退休,離休人員,他們可以發揮餘熱,他們有時間,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