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築按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定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確需相鄰佈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範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設定防火捲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注: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築按本規範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定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確需相鄰佈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一側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範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築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設定防火捲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4.3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